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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专职、兼职教师课程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27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我院教学管理,尊重教学规律,保证教学工作有序开展,逐步打造一支团结合作,具有一定科研实力的教学团队,现就我院专职、兼职教师课程安排工作规定如下: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教学课程。

2、教学课程安排由各系组织教学团队落实。

3、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任务必须由具有本专业教学资格的教师担任。

4、为保证教学质量和连续性,任课教师相对稳定,某一课程任课教师尽量保持不变,专职教师优先安排。

5、专职教师上课节数每周原则上不超过22节。

6、兼职教师上课节数每周原则上不超过12节,非教师系列人员上课节数每周原则上不超过8节。

7、同一教师每天上课节数安排在6节课以下。

8、同一班级、同一课程理论课不安排四节及以上连堂。

9、体育课、实训课原则上不安排在一、二节。

10、正常教学课程一般不安排在八、九、十节。

11、上课时间安排为每周一至周五。

12、经教学副院长审批,教学任务最终由教务处统一下达。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