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三名;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经费及名额
1、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2、获取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额由安徽省教育厅按照我校在校学生数分配确定。
四、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五、评审时间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评审通知确定评审时间,每年10月15日前,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11月份完成评审工作。
六、申请与评审程序
1、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安排全校国家奖学金评比工作,各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每年在评比通知下发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3、各系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建议名单进行复审,并将结果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七、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2、学院在收到国家奖学金资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负责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本评审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