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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2-03    作者:     来源: 学生处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每年从事业性收入中提取不少于4%部分作为校内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用于校内学生各类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奖学金、勤工助学补助、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等。

第三条 各类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支付;奖学金的评审发放按照学院奖学金的评比条例;勤工助学补助、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等资助原则上每学期申请办理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资助的学生,是指已取得我院正式学籍、正常注册接受高职教育、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一章 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享受院内资助的在校贫困学生必须是学习勤奋刻苦,自强自立,奋发向上,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家庭经济生活困难又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学生。

第七条 贫困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书面向学院提出申请,如实详述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贫困生必须出具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办(街道办)、县(区)民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父母下岗失业的,要有当地劳动局或社保局证明;残障人的,应有当地残联证明或民政部门证明;身患严重疾病的,应有医院证明;亡故的,应有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等。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无力自救的,应有当地民政部门证明。

第九条 贫困生申请书及证明材料送交本班班主任,由班主任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进行初审,着重调查核实该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状况,写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签署意见后送交系,由系审核后上交至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第十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贫困生申请及证明材料后,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该申请。复审必须严格、公正、公平、公开。复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

3)在校表现是否良好,生活有无奢侈现象。

复审时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可召集任课教师、同学等座谈,采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公示日),无异议后上报。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复审通过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资助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三条 学院对首次申请或以不同理由提出重复申请的贫困生,通过认真调查贫困生家庭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资助条件,调查结束后,根据情况作出资助的决定,并张榜公示。

第二章  违纪处罚

第十四条 学院对贫困生予以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申请人及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政治态度认真对待。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助的,必须追回资助金额,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由学院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贫困生,学习不努力或品行不端,屡教不改,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取消资助资格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00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