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且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金额及比例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确定。评选比例约占在校生的3%。具体指标由教育厅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1、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达前5名。
四、评选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年在评审文件下发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系负责具体的组织评审,提出本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无误并报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省教育厅。
五、评选时间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具体评选时间定于每年10-11月份。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院在收到资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的检查和监督。
七、本评审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