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资助对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专科),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上学年原则上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两门。
三、资助经费及资助比例
1、我院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全额下发。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安徽省教育厅按照我院在校学生数的20%左右比例确定。
四、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于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将结合当年情况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
五、评审时间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11月份完成评审工作。
六、申请与评审程序
1、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安排国家助学金的评比,各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每年在评审文件下发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各系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无误并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省教育厅。
七、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院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生本学年的评优及获取各种资助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八、本评审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