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目的是为解决具有我院学籍,且在校就读的家庭贫困学生生活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提高社会实践能力。
第三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声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总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处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
(一)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宣传工作;
(二)与各设岗单位配合,做好院内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安排、考核和管理;
(三)负责院外岗位的联系、学生上岗前的培训及其必要的管理工作;
(四)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档案;
(五)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完成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可按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分。未经许可在院内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或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勤工助学办公室将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者,由勤工助学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按规给予必要的处罚。
学院的勤工助学活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学院所有的勤工助学组织和活动须到勤工助学办公室登记,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学院范围内招录学生从事各种劳务活动。
第六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基金由总务处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院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七条 院外单位需要招聘我院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须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同意,并对其合法性进行核实。
第八条 学生要求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须在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系签署意见后,交勤工助学办公室。
第九条 在院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办公室会同总务处根据考核结果统一造册发放。参加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的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由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办公室和学生三方协商确定标准,用人单位发放。用人单位或学生本人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天要进行考勤登记,按月造表汇总交勤工助学办公室,以便掌握全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情况。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不得让学生从事有发射性、有毒或其他有损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定期对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总结,不断完善勤工助学管理措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