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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31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工作的原则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院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系要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系认定工作。   

    (四)各系要以年级为单位,成立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成员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三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列为重点资助对象资助名额和资金的分配不能简单地划比例、“一刀切”;除国家特别明确的资助项目外,要根据学生贫困程度分档发放资助资金,加大对特困学生资助力度,避免“平均资助”现象。

四、认定程序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各系认定工作组、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各系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应控制在学生数的30%左右。

    1、学院在向录取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启动全院认定工作组织学生填写《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公示,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评审各系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每学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五、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院应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生管理、财务部门加强对各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系要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单独建立台账,做好动态跟踪管理工作。

学院和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六、其他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