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以及学院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践、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公益劳动、军训、形势教育和要求学生参加的会议等均实行考勤。无故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的均按旷课处理。
二、学生请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
1.事假。一般不准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学生本人到辅导员处说明情况,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2.病假。学生持学院医务室或正规医院诊断书,到辅导员处办理病假请假手续。假期因病不能按时返校者,由学生家长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辅导员请假,获辅导员同意后可续假。学生返校后凭诊断书销假。
3.公假。学生因公务需请公假,必须出具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填写统一假条,经所在系书记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按照请假期限长短,学生需履行不同的请假报批手续。
1.1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
2.一周以内,经辅导员审核后,由所在系书记审批。
3.一个月以内,经辅导员、所在系书记审核后,由学生处审批。
4.一个月以上,经辅导员、所在系书记、学生处审核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5.重大节日(五一、十一、元旦)前一周及运动会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若请假须经学生处审批。
6.每班请假人数一般控制在班级人数的15%范围内。学生返校回宿舍不得迟于晚间10点,超过晚间10点的要报辅导员、系书记同意。无故晚归按旷课一节处理,无故不请假夜不归宿者按旷课二节处理。
7.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销假者,以旷课处理。
8.对经常旷课的学生,辅导员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按照《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必须办好请假审批手续后,方可到学院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
五、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在微信程序“大学小帮手”上填写请假申请或纸质请假申请单,经审批、签字后,方能有效。请假全程记录要详细、规范,做到可查可控可追踪。除突发疾病或紧急情况之外,不得事后补假。
六、学生考勤工作,由各辅导员和任课教师负责,各班班长(或学习委员)具体执行,填写教学日志,并作为综合素质测评的主要依据之一。班级考勤不认真填写或弄虚作假的,应给予班长(或学习委员)批评教育乃至处分,并取消班级评先评优资格。
七、学生干部无权批假,不得冒充辅导员或其他领导批假,不能在已批的假条上更改请假期限或增加请假人数等,违者除按旷课处理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