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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7-10-18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科学管理,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  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不合格的课程应当重修或者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  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一般一学年进行一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都应遵守学生考试规则。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升级、留级与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所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达到应修学分数,准予升级。学业成绩特别优秀,可申请跳级,考核和成绩评定不合格者,应留级、降级或重修。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院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并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我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不得超过法定学制的两年。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院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留级条件的;

(二)学生在校学习超过学院规定的最长年限(不含服兵役);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学院公布,视为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符合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后在本专业修读年限内可申请补考,所有补考课程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在本专业修读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领导接待日、学生座谈会、学生信箱等方式加强与学生沟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接受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学院另行制定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院另行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形式。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七条  对在学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院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201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我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教务处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需经学院教务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者,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系报到,两周内到教务处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按旷课论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登记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生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读的课程的考核(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实践操作、口试等。专业主干课程一般应采取学期统一闭卷考试,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任课教师确定,经所在系研究后,报教务处批准。

    考试和考查的课程(包括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的课程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率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70%~60%。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以百分制记载,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实行学分制。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专业学年学分量和专业总学分量。学生所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不能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学生可通过自行选读课程获得学分,学生修满专业学分总量且专业核心课程合格,方可毕业。

学院在学生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生学年学分量达不到专业规定的,应及时参加不合格课程重修。参加重修考试需履行相应手续,学生向所在系申请,各系汇总上报教务处,未履行重修手续的,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同一课程可允许重修两次,第一次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考核时间为下一学期第四周末;第二次重修的课程成绩,及格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第二次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考核时间为毕业学期第四周末。

第九条  学分互认。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专业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或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以上两种情况将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第二次重修考试中给予机会。

    学生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补齐后方可参加重修考试。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办理书面申请缓考手续,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并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须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教务处申请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仅在第二次重修考试中安排。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

    ()凡旷考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零分,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在第二次重修考试中安排。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记为零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不准参加重修考试。

    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根据本《细则》的要求、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由班主任(辅导员)累计登记,按《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外)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生所在系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十三条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升级、试读与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越年级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专业核心课程成绩合格,学分量达到专业学分总量(不含顶岗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学分),可提前进入顶岗实习阶段。

第十五条  学生每个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4学分者,给予书面试读警示,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22学分者,应该重修,编入下一个年级跟班学习。重修不视为留级。   

第十六条  编入下一个年级跟班学习的学生,已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可以申请不再重修(不含体育课)。学生在校期间,编入下一个年级跟班学习不能超过二次。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在当年招生同类别专业中自主选择专业一次;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特殊原因转专业,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表中,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其原专业所学课程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

()转入其他学校

1.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 无正当理由。

    3.转学的办法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本院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由学院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者,须经我院同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正式学籍。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九条  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休学,延长学习期限一至两年。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后,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或者修满二年的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收单位,并有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休学参加社会实践一至两年。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诊断材料),家长签字,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其在校户口不予迁出,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2.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学院有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特殊情况,按当时国家征兵的规定办。

    第二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等交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原则上要在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政府或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院规定最长学习年限者(不含服兵役)

    ()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 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本条  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会同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4)未向学院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5)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年召开毕业生资格审查会议,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二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专业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或课程修习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辅修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修业期满而未修满学分但未达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学生应修学分未达到本专业学分总量,可以先行离校就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六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籍所在地乡()、街道或工作单位的操行证明,教务处审核,允许在结业后申请一次课程补考以获得学分,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规定期限而没有提出申请或返校参加考试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学生在校学习基本时间为其学制年限。最长年限可较其学制延长两年。

    ()修读辅修专业者,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可在毕业后申请并办好相关手续后修完剩余课程(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入学者,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己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第八节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