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修订)
安林院字〔2016〕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各类招标与采购行为,加强对学院招标与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财政厅皖财购〔2016〕75号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学院依法组织的各类招标与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质优、价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的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招标与采购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院各类招标与采购活动,统一归口由院招标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标与采购范围
第五条 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及安徽省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总值高于5万元(含5万元)以上,低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物资采购、服务类采购、修缮改造、零建扩建等项目必须经学院招标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六条 凡总值高于3万(含3万元)低于5万元的物资采购、服务类采购、修缮改造、零建扩建等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会同资产管理、审计、财务等部门组成询价小组采购。
第七条 凡总值低于3万元的零星采购、修缮改造、零建扩建等项目,由使用或者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或者招投标领导小组认为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三章 招标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院办、财务、纪检监察、审计、总务、资产管理、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审定学院招投标工作规则;
(2)指导、协调与监督全院物资采购、基建维修新建项目招投标工作;
(3)讨论并解决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非常规性的重大问题;
(4)组建招标(采购)的评标专家库;
(5)受理学院内部招投标中的投诉事项;
第十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评标专家组和验收组:
(1)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拟订并执行学院物资采购、项目修建招投标政策;负责学院招投标日常工作的管理与协调;负责组织起草招投标文件,发布招投标公告;负责学院招投标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发放,开标、评标及定标等组织工作;在监督组监督下,抽取评标专家;负责招标过程中的具体事务。
学院专门成立招投标办公室,由总务处副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监督组:监督学院招标办、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申报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审核进行监督;对各项招标与采购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全程监督;对投标单位考察、商务洽谈及投标人资质证等证明材料的验证、工程项目审计等进行监督;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审核监督;及时制止并纠正招标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现象;
监督组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组成,负责监督学院招标与采购工作。
(3)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或投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专家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相关工作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
评标专家组根据每次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院外专家、院内专家相结合的办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由项目管理(使用)部门代表以及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管理或使用部门的评标专家不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4)验收组:由技术、法律、财会等方面人员组成验收组,负责招标与采购项目的竣工(交付使用)验收。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不得参加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章 招标与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由学院组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的采购参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其他方式。其他方式是指符合政策规定,并经招标工作领导组同意,所采取的包括续标的其他方式采购。
项目经招标后需要续标的,在该项目合同执行期间由项目负责部门书面向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可跟标。项目负责部门与中标单位参照上一次招标情况签订补充合同,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并经监督组审查、审核。
在市场价格稳定的前提下,招标后三个月内购买同样物资,在不高于招标价的情况下,可不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由参加投标活动,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章 招标、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四条 招标与采购应履行如下程序(具体实施时,可视情况相应增减):申请立项、制订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执行合同、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申请立项。先由使用或者主管部门按计划和使用单位的要求,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具体要求,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等),报送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批准立项;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启动项目实施,由招投标办公室登记备案,安排招投标事宜,具体由招投标办公室和使用或者主管部门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制定招标文件。使用或者主管部门与招标办公室共同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模、实施地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开标时间与地点、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工期的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付款结算方式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暗示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应由监督组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七条 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招投标办公室按规定通过林业厅网站、学院网站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招标文件公告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重要项目(含设备)的招标,投标人同时要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工作结束后,及时无息退还。
第十八条 投标。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至招投标办公室,在监督组的监督下,招投标办公室认真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做好投标文件送达时间的记录。投标文件密封不好的,应予退还。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组建评标专家组。评标组由院外专家和院内专家组成,成员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条 开标前,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有标底的,知情人必须严格保密。
至投标截止日期时,投标单位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招投标办公室会同监督组,报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开标。开标应在投标截止后立即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延迟或择期开标。开标由招标办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纪检监察部门派人现场监督。
开标时,应当由监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整个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评标。评标工作由招标办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专家组负责。评标专家组应根据规定的评标标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独立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评标方法可选用综合评估法或合理低价法。
评标专家组不得随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报告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合理低价评标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评标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较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专家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原则上总分最高者中标;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60%~8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50%~7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市场价;
(三) 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成本,且不能合理证明;
(四)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投资概算的;
(五) 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六)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围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七) 施工投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八)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九) 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招标办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条 定标。评标专家组成员依据评标办法和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如遇特殊情况难以确定中标候选人,由招标办负责人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由招标领导小组审定最终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林业厅网站、学院网站上公告。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质疑。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按照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1、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2、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经查实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经查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报价明显不合理,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质疑不能在限期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做出合理书面说明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结果经过公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过程中所有活动的记录,如立项批文、设计方案或图纸、工程量清单与控制价、招标文件、投标书、开标会议记录、评分表、评审结论、中标公告及签订的正式合同等材料,由招标办建档保管,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审查与审计。招标采购完成后,招标办及时将档案资料交学院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五条 评标结束,由评标专家组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经所有成员签字认定。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基本情况;
2、评标专家组名单;
3、唱标记录(含所有投标人报价数表);
4、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5、评分比较一览表;
6、废标原因或询标函;
7、经评审的价格;
8、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10、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第六章 招标项目合同管理和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使用)部门(单位)负责合同的审核和签署,且合同主要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相违背。招标办做好合同备案和管理工作。合同一式六份,承办部门(单位)、中标人、招标办分别留存。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招标项目资金的投入效益和项目建设的质量,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应负责对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与管理,督促和协调中标方履行合同。规范工程变更管理,明确工程变更的条件、方式和造价确定,除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其它变更应从严控制,参照《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按时、按质、按量执行完毕后,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中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原则上由该项目建设(使用)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处和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代表等组成。验收完毕后,验收人员在验收记录单上签字认可。
第三十九条 在招标项目合同的执行或验收过程中,由于中标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而延误项目的实施,学院将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责成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依法追究中标方违约责任并依法索赔,招标办、纪检监察部门给予配合。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 各类招标项目由项目建设(使用)单位申请,招标办审核,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招标活动。按照规定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项目,未按合同和招投标文件内容实施,擅自变更(增加)项目内容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院组织的各类招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下述工作纪律:
(一)参与招标的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严禁把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有意拖延招标时间,故意规避公开招标;
(三)严禁未经招标或集体研究,确定供货厂家或施工单位。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四)严禁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挠、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五)泄露标底的或开标前私自拆标、泄露投标人报价的;
(六)招投标期间私自与投标者接触,收受礼品、礼金或购物卡,接受吃请、游玩、娱乐活动等;
(七)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和规定者,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低于成本价报价和哄抬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且至少6个月内不得参加学院招标与采购活动;已经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学院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三条 监督组依法对下列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活动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不按照经核准的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确定中标人的规则、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合同签定及其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定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条款内容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的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十四条 监督组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监督组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四十五条 严格工程变更分级审批程序,对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明确工程变更申报、审核、批准各环节责任,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程变更责任追究制度。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变更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价款有变化时,增减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如变化价款不超过10%,对变更部分项目报经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如超过10%时,对变更部分项目须报经学院领导研究批准或重新招标。对变化价款数额较大的,按学院有关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招标(采购)活动记录、招标(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对所有文档各部门均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与上级及相关部门颁布的新规定不一致时,执行新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