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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24 09:1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院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201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我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教务处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需经学院教务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者,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系报到,两周内到教务处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按旷课论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登记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生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读的课程的考核(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实践操作、口试等。专业主干课程一般应采取学期统一闭卷考试,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任课教师确定,经所在系研究后,报教务处批准。

考试和考查的课程(包括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的课程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率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70%~60%。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以百分制记载,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实行学分制。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专业学年学分量和专业总学分量。学生所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不能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学生可通过自行选读课程获得学分,学生修满专业学分总量且专业核心课程合格,方可毕业。

学院在学生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生学年学分量达不到专业规定的,应及时参加不合格课程重修。参加重修考试需履行相应手续,学生向所在系申请,各系汇总上报教务处,未履行重修手续的,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同一课程可允许重修两次,第一次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考核时间为下一学期第四周末;第二次重修的课程成绩,及格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第二次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考核时间为毕业学期第四周末。

第九条  学分互认。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专业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或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以上两种情况将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第二次重修考试中给予机会。

学生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补齐后方可参加重修考试。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办理书面申请缓考手续,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并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须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教务处申请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仅在第二次重修考试中安排。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

    (三)凡旷考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零分,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在第二次重修考试中安排。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记为零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不准参加重修考试。

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根据本《细则》的要求、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由班主任(辅导员)累计登记,按《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外)。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生所在系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第十三条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升级、试读与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准予升级。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越年级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专业核心课程成绩合格,学分量达到专业学分总量(不含顶岗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学分),可提前进入顶岗实习阶段。

第十五条  学生每个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4学分者,给予书面试读警示,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22学分者,应该重修,编入下一个年级跟班学习。重修不视为留级。

第十六条  编入下一个年级跟班学习的学生,已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可以申请不再重修(不含体育课)。学生在校期间,编入下一个年级跟班学习不能超过二次。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在当年招生同类别专业中自主选择专业一次;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特殊原因转专业,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表中,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其原专业所学课程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

(一)转入其他学校

1.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 无正当理由。

    3.转学的办法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本院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由学院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四)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者,须经我院同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正式学籍。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九条  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休学,延长学习期限一至两年。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后,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或者修满二年的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收单位,并有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休学参加社会实践一至两年。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诊断材料),家长签字,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其在校户口不予迁出,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2.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学院有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特殊情况,按当时国家征兵的规定办。

第二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等交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原则上要在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院规定最长学习年限者(不含服兵役);

    (二)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 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四)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 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本条  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会同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4)未向学院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5)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年召开毕业生资格审查会议,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二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专业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或课程修习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辅修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修业期满而未修满学分但未达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应修学分未达到本专业学分总量,可以先行离校就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六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工作单位的操行证明,教务处审核,允许在结业后申请一次课程补考以获得学分,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规定期限而没有提出申请或返校参加考试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二)学生在校学习基本时间为其学制年限。最长年限可较其学制延长两年。

(三)修读辅修专业者,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可在毕业后申请并办好相关手续后修完剩余课程(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对违规入学者,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己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第八节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终审: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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