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所有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一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它根据违纪事实、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 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举报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行为者,按其中处分较重的一条从重处分;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的,再次违纪时,应当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
(六)群体违纪事件的骨干;
(七)其它根据违纪事实、后果等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造成混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社团及开展各种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者有严重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它行为的社团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者其它有关法规,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拒不接受教育劝阻,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给予罚款、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积极参与非法传销、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院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院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学区域无理取闹或者大声喧哗,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撕毁学院重要通知、通告、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院内乱扔、乱砸物品,扰乱校园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煽动学生罢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故意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院、个人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毁校园建筑物或者学院重要形象标志、标识及其它公共设施、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者赔偿损失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未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单次作案未遂或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单次作案价值500元至20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单次作案价值2000元以上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两次作案,累计作案价值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作案价值2000元以上及三次作案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盗窃或者损坏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或者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违纪者提供条件或者包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明知是赃物而进行窝藏、转移、销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虽然未殴打他人,但是用言语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持械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用刀具斗殴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组织、纠集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使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干扰学院正常调查处理工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学院学习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及以上的,应当给予以下处分: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摆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坐在规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经监考人员提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传递、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在偷看时被监考人员发现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禁止销毁的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传、接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事先将试题答案写在桌椅、墙壁上或者手脚等身体部位,考试时偷看的;
(九)为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提供方便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公寓(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接电线(电源线、网络线)或者使用违禁电器,给予警告处分;经两次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宿舍)内使用明火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许可擅自闯入或者超时滞留学生公寓(宿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许可在学生公寓(宿舍)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三次以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助学贷款或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泄露国家机密、学院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秘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因酗酒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者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行为道德规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侮辱、谩骂、威吓、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改、伪造、冒领、盗用、转借证件、证明、学历和学习成绩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伪造各类有价证券或者学生证、图书证等学生个人有效证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转借学生证、其它证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私刻公章,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获奖证书、成绩的,或者私自涂改、伪造他人签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查阅、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或者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猥亵、窥视、滋扰他人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在复查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其他违反学院纪律或者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职责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处分的职责:
(一)各系负责学生违纪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
(二)教务处负责违反考试纪律学生的处理;
(三)学生处负责违反日常行为规范学生的处理;
(四)保卫处负责与司法机关联系和调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的处理;
(五)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受处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三十三条 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一)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所在系应当将学生违纪行为上报学生处;违反考试纪律的,上报教务处。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的10个工作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学生的违纪事实并讨论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调查处理中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所在系做出处分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三)对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所在系将处分意见连同学生本人检查、旁证和调查材料等一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收到系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复查审核学生违纪材料、违纪事实等,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触犯法律、法规的,由保卫处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根据管理范围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七)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九)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利。学生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情况,将作为考核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按《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