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安林院字〔2017〕6号
关于印发《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已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3月1日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教授治校、民主管理,使学院学术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设立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权威性学术组织,在院长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活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教育、科研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学术民主和科学、公正的科研道德,积极推动学院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活动不少于2次。如学院工作需要,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议,开展相关学术活动。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咨询和审议学院的教学和科研事业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
(二)咨询和评审学院教学和科研成果、项目,组织评价和鉴定教学和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受理有关学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三)咨询和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选拔、推荐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四)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及办法。
(五)审议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六)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评价、认定。
(七)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教育科技界同行的联系。
(八)指导、组织学院学术交流活动。
(九)完成领导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学术造诣深、业绩突出、思想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认真公道的专家、各系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原则上应以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委员离职、离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二)学术委员会成员为9-13人。
(三)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由委员兼任)。
(四)学术委员会可按学科分设若干小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不同学科领域的有关业务问题,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
(五)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办法
(一)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人选由院长办公会议建议,报院党委批准后由学院聘任;委员人选经学院各部门民主推荐后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报院党委批准后由学院聘任。
(二)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即调整或重新组建。重组时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在非换届时,院长办公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增补或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题审议程序
(一)委员会的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
(二)学院各部门将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后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后,召开委员会议或相应的学科组会。
(三)学术委员会或学科组对审议的事项需做出决定时,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学科组委员参加投票,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效。
(四)如出现学术争议,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对真理执着追求的精神,在审议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得片面代表本单位的利益,不得在会外擅自泄露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如发现委员违背原则搞不正之风,学术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条 学术委员参加相关学术评审、评议活动,学院按有关规定支付专家评议费用。受评单位或受评个人按规定上交有关费用。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活动时所需的活动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受理教职工就审议问题的投诉。投诉意见可送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呈送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投诉意见也可直接送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