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畅通与广大师生及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是全院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七条 学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院属各职能部门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第九条 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相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院门户网站、学院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职能部门网站;
(二)学院文件、会议纪要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院内广播、新媒体平台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教代会、团代会等会议;
(七)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各职能部门采用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学院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学院在学院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院档案室,提供免费查阅。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有关学生管理制度和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职能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六条 学院师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职能部门作出答复。职能部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无法答复的,可以报请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学院师生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限期提出具体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各职能部门不得以学院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七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安徽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各职能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学院对信息公开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任务书进行年度考核,将信息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学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部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涉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二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院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