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指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根据共同志愿和需要,以自愿的原则组成的业余校园群众性学生组织,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团委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社团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社团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院、服务青年和服务社会为目的,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夯实第二课堂教育基础,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而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 院团委是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机构,负责社团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院团委以服务为宗旨,为社团活动当好参谋,并解决社团的实际困难和存在问题。
第六条 学生会社团部协助院团委的指导、管理学生社团,负责各社团间的协调、沟通,为社团管理服务。
第七条 各社团之间必须团结互助,互相沟通,加强联系,共同进步。
第八条 社团管理遵照“严格管理,积极引导,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社团申请成立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社团筹备负责人及筹备组成员必须是具有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技能,并且有一定的政治素养。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成立并开展工作。
1、申请: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1)申请书;
2)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社团名称及介绍;
3)社团章程(草案);
4)指导教师或顾问的情况介绍(院外指导教师或顾问须附所在单位的证明);
5)社团筹备负责人的情况介绍;
6)社团筹备组成员名单(至少10人);
7)社团筹备主要负责人所在团总支的意见 ;
2.登记:填写《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3.院团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一周内给予答复;
4.审核批准:院团委审议批准后,同时报保卫处备案。社团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为六个月。
5.批准试运行后,社团方可开展活动。
6.试运行期届满时,提交运行报告,经院团委审议通过后批准正式成立;由院团委向该社团颁发《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
第十一条 为鼓励社团多领域、多方向发展,新申报的社团如与现有社团性质或类别相同的,原则上不再审批成立。
第三章社团相关人员的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聘请至少一名热心社团工作,具有
一定政治素养、思想境界和学有所专的专家学者作为指导教师或顾问。指导教师或顾问如有调整须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民主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并接受院团委的监督和指导。学生社团负责人应是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成绩优良并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具有本院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应在开学第一个月内到学生会社团部申报,新负责人须通过本社团、学生会社团部考核后,方可接任。换届完毕后,及时到院团委备案。
1、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职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校纪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本社团有权报请院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2、特殊情况,可由本社团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有多门功课不及格者;
2)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社团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第十五条 经院团委批准,学生会社团部有权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具有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社员毕业或因为其他原因离校的视为自动脱离社团。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校外招收成员。
第十七条 经院团委批准,学生会社团部可以对社团指导教师或顾问的改聘提出建议。
第四章 社团设置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 各个社团必须有符合社团发展的合理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我院学生社团必须冠名“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XX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宗旨;
3、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4、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5、经费来源及其管理办法;
6、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7、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任免程序;
8、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取消(社员条件,入退手续);
9、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第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团成员大会或相当比例的成员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大会,商讨该社团的重大事宜。其职责是:
1、决定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等;
2、选举和增补社团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
3、修改完善社团章程;
4、对社团变更、注销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各社团的执行机构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各社团必须设会长(理事长)一名,为社团第一负责人,是该社团的代表人,并对该社团所有事务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社团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院团委备案。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 社团活动基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团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同学、服务学院、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社团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社团活动应与本社团性质和特色相结合,院团委原则上不批准与本社团性质无关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组织活动(社团内部会议除外)必须向院团委、学生会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举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申报:
1、社团常规活动每学期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第一次举办该常规活动的时间,并注明属常规活动。常规活动是指定期举办的小型沙龙、社团成员培训、定期社团内部交流等活动。
2、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展非常规活动必须提前三天提出申报,所有商业赞助活动,校外活动至少提前一周提出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3、一般社团活动申报必须提交详细的《社团活动申请表》,签章后有效;
4、涉及外出远行或有外校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提前三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5、凡举办大型活动、商业赞助活动、校外活动在提交《社团重点活动申请书》时,必须附上相应详细的活动计划或方案。
6、参加校外任何单位、团体或机构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有关单位、团体或机构证明;
7、邀请校外人员或单位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必须同时提交邀请人员或单位相应证明。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一切活动接受院团委、学生会社团部的监督和指导。学生会社团部根据社团活动申报,派有关人员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做小结存档备案。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安排应与学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服从学校工作大局。
第六章 社团运作管理基本规定
第三十条 所有学生社团必须履行社团注册手续,在每学期的前两周内各社团负责人须持《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证》到院团委进行注册。各社团注册时须提供现有成员概况。
第三十一条 院团委、学生会社团部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联席会议,通报学院社团有关规定和计划,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的汇报。各社团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十二条 社团财务管理
1、社团活动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积极争取校内外的广泛支持;
2、 各社团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接受院团委、学生会社团部的监督;
3、 经院团委同意,学生会社团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社团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对财务情况混乱的社团,学生会社团部有权做出相应处理;
4、社团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院的有关规定和本社团有关制度;
5、社团的公共财务是为社团服务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挪用。
第三十三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1、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改名,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则视为原社团注销;
2、社团因管理不善,无力维持的,经学生会社团部申请并由院团委批准同意后,公布撤消。
第三十四条 社团印章使用及管理
1、学生社团经院团委批准可刻制艺术性印章,印章不得为带五角星的正圆形图样。印章仅作为社团标志使用,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2、社团印章必须到院团委进行备案。
3、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提前一周到院团委领取《学生社团印章刻制(更改)表格》,经批准后方可刻制。
1)成立社团刻制印章的;
2)原有印章遗失须进行补刻的;
3)对原有印章进行更改的。
4.社团进行活动申请,以及提交相应文件时,签章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刊印内部资料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由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印制。
第七章 社团评估和奖惩
第三十六条 院团委每学年对全体社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活动检查,做全方位的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在学年总结中评出社团之星、优秀社团、年度进步社团、合格社团和不合格社团。对社团之星、优秀社团、年度进步社团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及后果,对社团、社团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直至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社团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勒令整顿和取缔。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院团委、学生会社团部将令其强行注销:
1、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连续两个学期未注册,机构瘫痪;
4、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社团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给予批评教育或按照《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四十条 凡受处分的社团(含个人)和具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社团之星的评比资格:
1、无故两次不参加全体社团联席会议的;
2、未登记注册的社团而擅自开展活动的;
3、社团负责人更换不提前申报的;
4、未经院团委、学生会社团部批准便开展活动或开展活动与批准的方案不符的;
5、不按期到院团委进行登记注册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章程及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