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干部退休,是忙碌工作的结束,也是新生活的开启。然而现实中,个别领导干部虽从领导岗位上退了下来,却人退“权”心未退、人走“茶”未凉,“退”而不休,有的利用过往人脉,帮助企业获得资源和利益,从中获取“咨询费”“薪水”;有的搞“期权腐败”,在职办事不拿钱,约定退休后到关联企业拿高薪,将“期权”变现。其实质都是借发挥“余热”之名,谋不义之财、做苟且之事。
退而不“休”之所以屡禁不止,有少数党员、干部对老领导感恩戴德、投桃报李,为其大开方便之门的原因;也有一些企业拉拢腐蚀、促其变身掮客的原因。究其根源,还是少数领导干部放松了廉洁自律这根弦,有的习惯了“前呼后拥”,不愿做“平头百姓”,想方设法发挥权力余威;有的觊觎从未降临的富贵,向往奢靡的生活。于是,在退休身份的掩护下,一切就变得“顺理成章”。
党员领导干部工作有退休之日,遵纪守法没有退休之时,退休不是贪腐的保险箱和安全期。无论在职还是退休,只要存在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就不可能平安无事,因为反腐败永远在路上。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在职时谨慎用权、廉洁从政,退休后不“滥用余威”,才能保住晚节,做一辈子“安全人”。
在其位谋其政,领导干部既已退休,就该放手,若有余力,要将“余热”发挥到服务群众的正道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认真履行职责,教育支部党员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时刻做一名纯粹的共产党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