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党,是听从内心召唤后的精神誓约,是叩问灵魂后的信仰追求,是庄重而神圣的选择。然而,现实中,一些人入党动机不纯、投机取巧,只是将入党当成个人进步的铺路石、谋取好处的敲门砖。有的申请入党“舍近求远”,长期在省内上班却在省外入党,明明在外地上大学却在老家农村入党。有的弄虚作假“两头瞒”,利用信息不对称,伪造入党材料,隐瞒关键信息,逃避入党审核,导致入党门槛降低、审核关口失守、程序执行简化。异地入党,看似聪明的“曲线救国”,实际上是对党最大的不忠。最终,不仅得不到组织的认可,还会在公职录取、干部选任上留下“后遗症”,一经发现,只能是悔之晚矣。
入党之所以神圣,从根本上说就是源自对共产主义的信仰。战争年代,今天在党旗下宣誓,明天就可能流血牺牲,这个拳头不是那么好举的。和平年代,尽管远离了血与火的考验,但面对党旗、面对革命先烈纪念碑,当我们举起右手宣誓时,同样要内心虔诚、信念坚定。这里面掺不得沙子、容不得二心。申请入党,只有积极改造思想、努力争取先进、接受组织考验、历经合规程序,此外别无他法。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原则性非常强的政治任务。党组织要狠抓源头,从严把关,既要坚定政治标准,全面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做到宁缺毋滥;也要严格党员发展程序,认真落实发展党员五个步骤25个环节,确保工作程序规范到位,决不能图省事、嫌麻烦,搞简化、搞变通、走形式,否则害人害己。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