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路上,酒后挪车被查;停车场,酒后泊车被查;小区里,酒后驾车被查......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酒后不经意间被处理,感到十分“委屈”,有的以“我没有驾车,只是挪个车”,有的以“我在小区里,车速慢没危险”等等理由为自己开脱。殊不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一条“硬杠杠”,酒驾的性质不会因在夜深人静、在居住小区驾车,驾车距离较短等时间、地点、环境的改变而改变,酒后驾车的所谓“合理理由”只能是自我狡辩的借口。
惨痛教训和常识证明,酒精对人的中枢神经有着麻醉抑制作用,严重降低驾驶人的视觉、触觉、判断和操作能力,导致注意力涣散且极易造成疲劳。与之相反,在酒精的刺激下,驾驶人酒后往往对自己的能力高估,总是信心十足,感觉没有喝醉、头脑十分清醒,实际上已经力不从心。所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才由共识上升为法律规定。
行车安全无小事,酒后驾车“驶”不得。党员、干部要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始终做到慎独、慎微,不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酒后驾车。更重要的是,要从灵魂深处深挖,从内心深处认识到酒驾的危害,变“不敢”酒驾为“不想”酒驾,变“被动”遵守法律为“主动”认同法律,以思想自觉引导行动自觉。从“不敢”到“不想”,是一场拉锯战、持久战。党支部要结合发生在身边的案例,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经常性提示提醒,教育引导支部党员坚决不碰酒驾这根红线、底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