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函是单位之间来往公务接待的凭证,目的是遏制公款吃喝的不良之风,“无函不接待”“无函不报销”是公务接待中的“硬杠杠”。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党员干部却“吃”心不改,利用公函“做文章”,公函成了冠冕堂皇的正规“饭票”。有的党员干部用空白公函、虚假公函等各种名义虚列开支搞违规吃喝或套取公款用于其他支出;有的搞“一函多餐”,把超支的餐费挂到正常的接待函下;有的“超标接待拆分报”,将超标准公务接待化整为零报销,为违规吃喝披上了“合规外衣”。
“吃公函”是“四风”问题的隐形变异,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行为。吃喝问题绝非小事小节,是事关党在人民群众心中形象的“大政治”。少数党员干部之所以热衷挖空心思“吃公函”,表面上看是满足口舌之欲、虚荣之心、用公款充门面,实质是甘于被“围猎”、热衷“圈子文化”,甘做“局中人”,最终目的是借饭局之便进行利益勾兑、行腐败之实。
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到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互为表里、同根同源,要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之弦,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饭不吃,不该赶的饭局不赶。党支部要扎紧制度的“笼子”,紧盯公务接待制度执行漏洞和监管盲区,同时要教育支部党员自觉算清“损益账”、净化“朋友圈”,坚决与违规吃喝划清界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