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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微课堂】迟到早退非小节 “小事”不能“小视”| 省直机关党支部纪法教育微课堂(16)

来源:安徽机关党建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10-23 14:35:26 浏览次数: 【字体:

工作中,有的党员、干部认为迟几分钟上班、早一会儿下班是“小事一桩”,无伤大雅,没必要大惊小怪。有的对迟到早退受到处分很不服气,认为这是上纲上线,只不过是运气不好被发现而已,表面上诚恳接受、私下里仍愤愤不平。一些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迟到早退,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多也就口头提醒一下、批评两句,打个哈哈就过去了。

正因为这件“小事”被视若无睹,导致少数单位和部门的组织纪律越来越松弛。有的党员、干部随意外出,根本不走请示、报备程序;有的上班期间外出打牌、聚餐、娱乐是常态,直到“出事了”才引起警觉。

迟到早退看似“小事一桩”,但反映出的却是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规矩意识、纪律意识,体现出来的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党风、政风状况。实际上,这是明确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公职人员履职基本规范的违纪行为。更为严重的是,长此以往,难免会给群众留下自由散漫、工作缺乏责任心等坏印象,严重破坏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一为不善,众美皆亡”。党员、干部要树立对工作纪律的敬畏感、对事业的责任心,认认真真在岗办公、勤勤恳恳为党工作。党支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对支部党员迟到早退行为要客观分析原因,对无故者该批评的批评,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推动全体党员模范遵守纪律,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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