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学习园地 > 正文

学习园地

【纪法微课堂】持证又挂证 有酬变忧愁| 省直机关党支部纪法教育微课堂(15)

来源:安徽机关党建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10-14 14:31:4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政府机关的党员、干部在领取国家发放的工资基础上,又通过“挂证”兼职从企业获取优厚酬劳,企图当官发财“两头占”“两不误”,企业和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在企业“挂证”取酬,用的是自己的业余时间,发挥的是自己的一技之长,是靠本事、用汗水“吃饭”。殊不知,企业之所以敞开党员干部“挂证”的大门,看重的往往不是党员干部的业务能力,而是其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和手中掌握的权力。这样的“挂证”行为,让原本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获得了资质,不仅严重干扰了政府部门的专业监管,导致市场主体间的不平等竞争,同时还难免催生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对此,党纪国法三令五申,党员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兼职,更不得违规“挂证”取酬。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要“钱袋子”就别戴“官帽子”。党员干部想要“脚踩两只船”,其结果注定会“竹篮打水一场空”。“吃着碗里,看着锅里”,“烫着嘴”是迟早的事,最终只会得不偿失。党员干部要时刻警醒自己,不能被眼前的利益冲昏了头脑,坚决摒弃“钻空子”的侥幸心理,坚决不做违规“挂证”取酬的“两栖干部”。党支部要常态化开展“挂证”取酬警示教育,通过用身边人、身边事说法明纪,从源头上打好“预防针”,让支部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打印正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