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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微课堂】请“课”莫请“客” 授课莫吃喝| 省直机关党支部纪法教育微课堂(12)

来源:安徽机关党建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09-18 14:17:18 浏览次数: 【字体:

我国自古以来酒文化深厚,不论是“对酒当歌、人生几何”的豪迈,还是“一觞一咏、亦足以畅叙幽情”的雅致,都彰显了饮酒在交友会客时的重要作用。但历史悠久的酒文化在公务接待的饭桌上就变了味,成为部分公职人员作风腐败的借口。公务接待饮酒不仅造成铺张浪费、引领不良社会风气,更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此,“禁酒令”不断被重申和升级。公务接待除了外事、招商外一律不得饮酒,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一律不得饮酒.....饮酒是公务餐桌上的“高压线”,“禁酒令”已成为集体共识。高压态势下,仍有少数干部“酒风”不断、“酒气”不散,总以各种理由、借口公务饮酒。有的偷天换日、在账单明细中将高档烟酒换成普通菜品,有的暗度陈仓、将宴请设在单位食堂或培训中心,有的严格“圈子”、只喊信得过的人参与其中等等,最终被一杯小酒“撂倒”,令人扼腕痛心。

畏法度者最快乐,守规矩者最踏实。党员、干部要学会支配习惯而不被习惯所支配,敢于向庸俗关系、虚荣心理、歪理陋习说不,带头弘扬清风正气,既不做违规公务饮酒的“制造者”,也不做违规公务饮酒的“笑纳者”。党支部要教育引导支部党员深刻认识违规饮酒的严重后果,真心认同健康生活带来的裨益,从根子上端正思想,在酒杯前保持清醒,在酒桌上守住底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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