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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微课堂】培养健康爱好 拒染不良嗜好| 省直机关党支部纪法教育微课堂(9)

来源:安徽机关党建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08-28 11:12:14 浏览次数: 【字体:

所谓嗜好,就是特别的爱好。嗜好本身无好坏,只要“嗜”之适度,“好”之有道,我们能够从中找到乐趣,社会也因此而精彩。嗜好对普通人来说是个人小事,但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就要格外小心,有不良嗜好更是非常危险。

烟酒不忌、贪财好色、求签问卜......这些我们常见的不良嗜好,绝大多数的党员、干部都能提高警惕、注意把控。沉迷虚拟世界、沉湎于互联网,喜欢走捷径、渴望一夜暴富,迷恋视频直播、网络博彩、网络游戏……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沾染的不良嗜好,有着鲜明的“时代色彩”,也越来越隐蔽,有的直到“窟窿”捅破案发,大家才感觉“不可思议”。

古人称不良嗜好为“祸媒”,顾名思义,爱好如果管理不善,极易成为祸端的媒介。党员、干部沉迷其中难以自拔,不仅浪费时间精力、损害身体健康、耗尽工资家财,更容易成为腐败堕落的“导火索”,诱使其突破党纪国法,贪公款、收贿赂、搞利益输送,最终一步步走向不归路,可谓一“嗜”成千古恨。

由此可见,对党员干部而言,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十分重要,它不仅可以修身养性、陶冶情操,更是可以抵制私欲、净化心灵。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正确选择个人爱好,明辨是非、克己慎行,自觉摆脱嗜好的羁绊,避开不良嗜好的陷阱。党支部要加强党纪法规学习宣传,教育引导支部党员充分认识不良嗜好的危害,督促其自爱、自重、自律;要通过谈心谈话等方式,动态了解支部党员思想、工作、作风状况,对不良嗜好要及时批评制止、避免其滑向深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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