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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微课堂】党校大熔炉 岂容“小酒杯”| 省直机关党支部纪法教育微课堂(8)

来源:安徽机关党建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08-21 11:06:32 浏览次数: 【字体:

中纪委通报青海6名厅级干部在党校学员宿舍聚餐饮酒致1人死亡、云南省纪委严肃处理剑川多名“一把手”党校培训期间组团外出饮酒、安徽阜阳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党校培训期间违规外出接受宴请被处分......近年来,党员、干部违反党校严禁饮酒规定被处分的案件屡见不鲜,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但总有人重蹈覆辙。

党校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阵地,是党性锻炼的“大熔炉”,学习培训期间不准饮酒是一条“硬”规定。然而,少数党员、干部却以各种理由、借口聚餐饮酒,将严肃的政治培训庸俗化、圈子化,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其行为表面看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作风问题,实质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不少党员、干部面对饭局之邀、饮酒之约,内心也有过挣扎,最终却难抵诱惑,步步妥协,屡屡破纪。“喝点酒不是什么大事”的侥幸心理、“都是自己人”的圈子文化、“抹不开情面”的老好人思想、“集体闯红灯”的从众心理、“看得破忍不过”的铤而走险、“领导招呼必须去”的唯上观念、“人情大于纪法”的错误思想等等,导致了党员、干部顶风违纪入酒局。

醉翁之意岂在酒?喝酒不是目的,仅仅是一种媒介,说到底是为了关系的维护、利益的结盟,长此以往将严重破坏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党员、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落实八项规定,没有商量的余地。推杯换盏之时,酒酣耳热之际,莫忘自己的身份,千万不要踩了“红线”、闯了“雷区”。党支部要加强对支部党员教育监督管理,对“吃心不改”“酒瘾难戒”的党员及时开展批评教育,以免其滑向“深渊”。

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


第三条  学员在校学习培训期间,应按规定住在学员宿舍,严禁教学活动日私自在外住宿。应在学员食堂就餐,教学活动日一律不准饮酒。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学习培训、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饮酒和娱乐活动。学员之间、学员和教师之间、学员和工作人员之间不得相互宴请。班级、支部、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严禁酗酒、滋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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