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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微课堂】微信要谨言 诉求需慎行|省直机关党支部纪法教育微课堂(7)

来源:安徽机关党建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08-14 10:58:02 浏览次数: 【字体:

近年来,微信作为数字化时代社交平台,已深深融入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也为党员干部开展工作提供了诸多便利。然而,一些党员干部误认为微信世界是虚拟的、匿名的,不必受党员干部身份约束而肆无忌惮,有的在微信群肆意宣泄个人情绪,有的在朋友圈任意表达个人观点,有的甚至造谣、传谣,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舆情。

微信只是载体,底线在于人心。仔细剖析这类案件,表现形式与个中原因不一而足,有侥幸心理的诱使,也有纪律意识淡薄的因素,但根本原因在于未能绷紧纪律之弦,逾越了纪律红线。党员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前提是把握好自身定位,遵守纪律规矩,时刻警惕“出圈”变“出格”。

微信本身没有好坏,关键在如何使用。用得好,可以促进工作;但是一旦超越了界限,就会成为违法乱纪的帮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违纪不分线上线下。党员干部使用微信不能“任性”,要经常拿纪律的尺子量自己的行为,自觉树立良好“网上形象”。党支部要教育支部党员遵守纪律没有虚实之别、线上线下之分,网上网下是一个标准、一把尺子、一条底线;要自觉规范在网络空间的言论,自觉维护网络宣传阵地,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不允许自行其是、不负责任地发表各种错误言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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