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个别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现象频被曝光,有的无中生有,企图以“复制”“粘贴”蒙混过关;有的口号喊得“震天响”,工作推进“静悄悄”,甚至“按兵不动”;有的把说了当做了,把做了当做成了,实际是当了回“二传手”;还有的说一套做一套,不遵循既定目标,而是一意孤行“独辟蹊径”……这不仅影响了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还挫伤了踏实干事的党员干部的积极性,更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与担当作为、实事求是相违背,其背后是形式主义、功利主义作祟,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满足于做表面文章,重包装不重实效。不管是贪欲驱使,还是所谓的“政绩考量”,实则都是将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置于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之上;其不仅仅是作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归根到底是党性不纯、作风不正,是对党的不忠诚不老实。
能否在工作中做到实事求是,检验着党员干部的党性和初心。党员干部要从思想根源入手,不断提高党性修养,树立实事求是的政绩观,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党支部要加强对支部党员的教育监督,及时向耍“小聪明”、玩“小伎俩”的人和事“亮剑”,坚决遏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不正之风,引导党员干部始终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