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饮酒一分醉,驾车万分险。近几年的数据显示,危险驾驶犯罪已经成为中国第一大刑事犯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观念虽深入人心,但每年仍有几十万名醉驾者为此付出惨痛代价,其中不少是公职人员,有的还是领导干部。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部分党员干部之所以屡“醉”不“醒”,说到底还是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作祟,导致了懈怠和放纵,有的幻想自己运气好不会被抓,有的认为夜深人静“神不知鬼不觉”,有的认为“地方小、人头熟,能摆平”。事实证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身份不是护身符,一旦酒驾醉驾,不仅不会被“照顾”,反而会付出沉重代价。
前车之鉴,教训深刻。党员干部一定要引以为戒,约束“八小时以外”自身行为,克己慎行、保持敬畏之心,做到知止知耻。党支部要关心、关注支部党员“八小时以外”的思想和生活,经常打“预防针”,教育引导党员对酒驾醉驾说“不”;同时,坚持常提醒常监督,抓早抓小抓实,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制止、批评教育。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