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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微课堂】上线啦!省直机关党支部纪法教育微课堂(1)

来源:安徽机关党建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07-03 09:06:05 浏览次数: 【字体:






学术探讨无禁区、讲坛论坛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这是所有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党员干部作报告、搞演讲,传播的是党的声音,体现的是党的意志、反映的是党的主张。脱稿不能“脱缰”,更不能信口开河。

党员干部正确区分政治原则、思想认识和学术观点其实并不难,只要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就不会迷失方向、偏离轨道。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党支部要切实担负起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教育引导党员在重大政治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上,头脑要特别清醒、立场要特别坚定,对不良言论要积极发声、敢于亮剑、勇于斗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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