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和发展全党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局面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是全党的大事,仅仅靠少数几个部门的力量是不能取得成功的,必须全党抓、全社会参与,形成有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才能形成整体合力,保证党作出的反腐倡廉政策、部署、目标和任务得到落实,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本课主要阐述巩固和发展全党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局面,包括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任务落到实处。
第一节 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在长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中,我们党积极探索并确立了一套有效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的十五大报告概括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肯定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实践表明,我们党确立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是一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举措,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一、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发挥党的政治优势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处于核心地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反腐败如果不坚持党的领导,其结果反掉的将不是腐败,而是我们党和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只有坚持党对反腐败的统一领导,才能确立反腐败的正确方向,作出科学决策并保证顺利落实,使反腐败沿着健康轨道向前发展。
2、有利于实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将反腐败作为全党的重大政治责任,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体现了反腐败将贯串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改革开放全过程,必须长期抓、经常抓、坚持不懈地抓。这就要求党委和政府正确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将两者有机统一并融合起来,坚持一岗双责、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防止党风廉政建设与日常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相脱节,克服反腐倡廉和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形成两张皮的现象。
3、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反腐倡廉整体合力
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了党政各级组织和各个部门反腐败的责任,提出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从而有利于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形成全党全社会反腐败的大好局面。
4、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委的作用
将纪委定位在代表党委抓组织协调,从全局、战略和高层次上给党委当参谋,有利于纪委更好地开展工作。一是更好地进行整体谋划。对纪委工作的准确定位,有利于纪委从大量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腾出更多精力,研究新情况,为党委科学作出反腐败整体规划和决策服务。二是更好地形成合力。反腐败只有专门机关力量远远不够,各自为战也不行。纪委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有利于将各方面力量集中起来,形成反腐败的强大攻势。三是更好地抓落实。反腐败决策部署再好,一个不落实就会全部落空。纪委发挥监督主体作用,有利于强化督办,推动落实。
二、进一步发挥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作用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逐步深入,面对新的形势和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更加充分地发挥这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整体效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必须研究和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必须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继续坚持和完善好这个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各级党委要加强反腐败的统一领导,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党委对反腐败的统一领导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又要不断改进,以适应时代和实践的发展变化。当前,各级党委应按照统一思想、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和重在落实的要求,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一是按照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析研究管辖范围内党内廉政状况的基础上,通盘考虑,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作出统一部署。二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领导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的考核,决定责任考核结果的运用,并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三是加强对纪委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和要求,支持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2、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协调行动,齐抓共管,形成反腐倡廉工作的强大合力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从各自的职责范围、工作特点出发,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提高教育和惩治、管理和监督的效能,努力形成各部门一起动手,各领域协调行动,各种手段配合运用,全方位、多方面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局面。各级政府应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重要议程;对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负全责,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直接部署、直接组织实施、直接抓落实。
3、各级纪委要全面履行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纪委组织协调是指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同级党委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反腐败各项工作。纪委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一是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围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开展工作。二是根据同级党委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研究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四是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五是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纪委开展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点:一是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各司其职。二是严格履行组织协调的程序,按照程序办事,确保组织协调任务的完成。三是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开展组织协调工作,正确处理与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关系,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保证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
4、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发挥职能优势,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
各部门在反腐败斗争中都负有重要责任,特别是部门领导班子既要负全面领导责任,又要负抓落实的具体责任。具体说,主要负起四种责任:一是负起全面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二是负起管好队伍的责任;三是负起解决突出问题的责任;四要负起源头治腐的责任。
由于各个部门处在经济社会建设第一线,具有熟悉业务,熟悉发生腐败的薄弱环节的优势,各部门要坚持“一岗双责”,把反腐倡廉工作与发展经济和其他各项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5、拓宽群众参与的渠道,积极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加反腐败斗争
广大人民群众是腐败的受害者,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反腐败愿望最强烈,人民群众中蕴藏着反腐败的巨大热情和积极性。党委要善于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中反腐倡廉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不断拓宽群众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和途径,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群众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当前,拓宽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渠道,要注意把群众在反腐倡廉的重要作用融入教育、制度、监督等各个重要环节,以形成人民群众全面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态势。一是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社会,要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特别是把反腐倡廉教育和公民教育结合起来,使人们明确与腐败现象作斗争是每个有正义感的公民的义务。要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增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二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走群众路线。离开群众路线制定反腐倡廉制度,其后果只能是脱离实际,而脱离实际的制度必然难以切实执行。因此,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有生命力和活力,就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群众中汲取力量和智慧,总结群众广泛而生动的实践经验。三是健全反腐倡廉监督网络,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厂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群众参与机制,增加权力运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建立和完善公众评议党风廉政状况和反腐倡廉民意测评机制,保证群众意愿通过正当渠道得到反映,增强民主评议和群众监督的实际效果。新闻媒体依法充分发挥对消极腐败现象的舆论监督作用,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完善信访举报制度,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鼓励群众揭发举报,依靠群众揭露腐败问题和腐败分子。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
第二节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含义与作用
1998年,为了进一步落实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本课内简称《规定》)。《规定》共有十七条,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适用对象等作了详细规定,重点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负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内容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而言,起到了管总的作用。因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带有全局性的根本性的工作制度。
责任制是指某一岗位的责任、权力、利益相结合的一种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我们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种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责任原则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应用研究,是把严格管理的理念引入到反腐败工作的一种创新。实行这一制度,就是通过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权力,并通过严格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增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意识。这个规定与以往责任制的显著区别在于明确提出了责任追究和量纪标准,从而增强了责任制的约束力。
多年来的反腐倡廉实践表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督促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职责的一项重要和行之有效的根本性制度。它对于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抓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同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与经济工作和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改变一些地方和单位“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消极应付的问题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对于落实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工作整体合力,起着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统一领导是核心,党政齐抓共管是关键。重点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抓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主体;二是抓好责任考核,做到功过分明;三是抓好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
二、抓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分解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首要环节,也是进行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基础。
1、关于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责任的承担者。《规定》第5条明确指出:“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这就明确规定了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的正职及其他成员。他们是责任的承担者、履行者,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的主抓者,是责任考核的领导者、组织者,倘若失职,则必然成为责任追究的对象。
过去,许多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一提起党风廉政建设就认为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一提反腐败就认为是执纪执法机关的事,而不认为是自己的事。这是一种错误认识。也正是因为他们的这种错误认识,造成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不正之风久禁不绝、腐败问题滋生蔓延。《规定》提出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样,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履行的一项重大政治责任。
《规定》第5条提出了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但比较原则,没有明确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具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中,应当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具体责任,以利于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到实处。
(1)党政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
党委(党组)的具体职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析研究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状况的基础上,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全局性的重要工作认真研究、通盘考虑,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作出统一部署;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分解,明确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和反腐败各项任务在各职能部门的分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案件并作出决策,及时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汇报,并对重点任务统一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督促落实;研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的配套制度,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党委全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听取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即主要负责人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组织领导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的考核,决定责任考核结果的运用,并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政府(行政)领导班子的具体职责: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全面领导政府(行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或督促政府各部门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关廉政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分工,落实“一岗双责”,支持监察部门对反腐败各牵头单位的工作指导。
(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责任
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全年工作任务作出部署并亲自过问,抓好落实;每年至少主持两次专题会议(年中、年底各一次),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正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并就有关重大案件亲自批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廉洁从政的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加强教育管理;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对下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选拔任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在每年年初召开的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就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事项作出公开承诺,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指导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研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加强教育管理。发现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组织或本级领导班子正职报告。发现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廉政谈话,问题严重的应向组织提出调查的建议;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协助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考核;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
2、关于责任分解
责任分解是指每年年初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将这些任务细化为若干小项,然后按照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特点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逐项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同时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的行为。
1999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于每年年初将当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在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进行分工,一些地区和部门还根据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明确他们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大体做法是:将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分解到党委、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而且还明确党委(党组)、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这种责任分解比较科学、合理,既分解了任务,又明确了领导干部的具体责任。有的单位明确领导班子成员抓反腐败的责任,并以党委(党组)文件印发,进一步强化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有利于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整个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氛围。有的单位对反腐败任务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并且确定了主管领导,职责分明、便于监督,如果某项工作出了问题,也容易找到有关责任领导,便于追究。
为了搞好责任分解,必须把握好以下原则:
(1)岗责对应原则。责任分解必须坚持与党委(党组)、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岗位职责相一致的原则。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细化分解到每一位领导班子成员时,必须根据其工作岗位来确定其所应承担的任务。否则,就会导致混乱的局面,也不利于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但是,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职责交叉时,要明确谁负主要领导责任,谁负重要领导责任。
(2)目标适当原则。责任分解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种决策过程。因此,在责任分解时必须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每一项任务都确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同时,目标要切合实际,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要与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和牵头部门的业务职能相适应,以便于承担任务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牵头部门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励他们采取得力措施,尽职尽责地完成任务。
(3)全面系统原则。责任分解时应将当年所有的反腐败任务毫无遗漏地分解到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委、政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既要明确主要领导的责任,又要明确分管领导的责任;既要明确牵头部门的责任,又要明确协办单位的责任。
(4)注重沟通原则。责任分解并不是简单地分配反腐败工作任务,而应是党委、纪委为落实当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一种双向的、互动的交流并进行决策的过程。党委、纪委在责任分解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初步分解之后还应召开有关会议进行研究,并反复征求意见。最后,形成责任分解的建议稿报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分工,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每年年初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中央纪委全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特别是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任务;(2)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业务特点,将当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逐项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并明确工作目标和标准、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监督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等;(3)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任务分工后,要认真听取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再提交党委(党组)常委会议研究,并以党委(党组)的文件下发执行;(4)各职能部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分工,研究工作措施,制定实施方案;(5)反腐败专项工作由多个职能部门承担时要建立相关协调机制,由牵头部门不定期地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6)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做好内部的责任分解,处理好内分解与外分解的关系,切实履行职能,对管辖地区和部门落实反腐败任务分工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7)各地区、各部门应将每年责任分解的文件报上级纪检机关备案。
三、抓好责任考核,做到功过分明
责任考核是党委(党组)依据一定的考核程序和办法,对所管辖地区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实施责任考核的目的,是要通过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全面了解,及时发现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其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责任考核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中间环节,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对责任分解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验,同时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没有严格认真的责任考核,不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对象进行奖惩,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有可能流于形式。
1、责任考核的内容
责任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考核的主要范围;责任考核的评价标准;责任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1)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考核的主要范围。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教育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2)责任考核的评价标准。判断和衡量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否落实,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是否完成,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主要考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是否认真完成,人民群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否满意。二是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得到落实。主要考查党委是否做到了总揽全局、周密部署,党委、政府两套班子是否做到了齐抓共管、形成了整体合力,纪委是否履行了监督检查职能、发挥了组织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是否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反腐败专项治理任务。三是责任制的要求是否贯穿到了经济和业务工作中。主要考查是否从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堵塞漏洞等方面入手,加大了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督管理,保障经济、业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四是落实责任制有关基础性工作是否扎实有效。主要考查年初是否进行了责任分解、年终是否进行了责任考核,是否建立了一套管用的配套制度,责任追究是否严肃到位。五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廉洁自律。主要考查领导班子成员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制度和规定,是否严格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当年中央纪委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各项要求。
(3)责任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近些年来,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进行了探索,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效果是好的。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考核一般按好、较好、差三个等次进行评价;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
关于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任务完成得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好,领导班子成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能主动查处和纠正违纪违法问题,经考核组评分达到好的等次相应分数,且民主测评中好的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2/3的,按好的等次评定。
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任务完成较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好,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能较为认真地查处和纠正违纪违法问题,经考核组评分达到较好等次相应分数,且民主测评中较好以上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2/3的,按较好等次评定。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评定的等次为差;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任务完成较差,存在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问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差,班子成员中存在不廉洁问题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考核组评分达不到较好等次相应分数;民主测评中较好以上票数达不到有效票总数的2/3。
关于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评定为优秀: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成绩突出;分管或协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对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能主动查处、积极纠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从严要求,表率作用好;经考核组评分达到优秀等次相应分数;民主测评中优秀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的2/3。
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评定为称职:完成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成绩较好;分管或协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对一般性的问题能及时纠正或处理;能较好地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从严要求,表率作用较好;经考核组评分达到称职等次相应分数;民主测评中称职以上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的2/3。
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分管或协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对一般性的问题能进行纠正或处理;基本上能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考核组评分达到基本称职等次相应分数;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以上票数超过有效票总数的2/3。
领导干部经责任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所分管的部门或单位屡屡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本人因存在不廉洁问题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或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在考核年度内受到责任追究的;经考核组评分达不到基本称职等次相应分数,且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以上票数达不到有效票总数的2/3。
各地区、各部门在责任考核中可以结合实际参照这种方式进行,同时也可以探索更加科学、更加完善的考核评价标准。
2、责任考核的组织实施
(1)责任考核的主体。《规定》第七条规定:“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这就明确了由谁考核和考核谁的问题,从而大大增强了考核的权威性,同时也有利于考核结果的运用。
规定党委(党组)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不是说考核的具体工作一概都要由党委(党组)实施,而是指党委(党组)领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责任考核,党委(党组)可责成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具体实施。
(2)责任考核的方式。《规定》第七条、第十条明确提出: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这样就解决了考核的方式方法问题,使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有了可操作性。责任制专门考核是指根据党委(党组)的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会同党委组织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专门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专门考核应从党政机关抽调人员统一组织,其评价指标体系应进行量化,且考核结果一定要载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综合考核是指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总体目标,与经济、业务工作情况一起进行考核,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在其中应占适当的比重。
从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的实践来看,组织责任制专门考核的效果比较好,但投入的力量相对较大。考虑到当前责任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进行专门考核,而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完成得比较好的地区和部门可进行综合考核。
3、责任考核结果的运用
及时、准确地运用考核结果有利于领导干部强化廉洁从政的意识,做到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有利于强化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因此,各地各部门要重视责任考核结果的运用,做到赏罚分明。一方面,要高度重视责任考核结果的运用,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建立相关档案,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抓反腐倡廉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领导干部要予以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组织处理;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另一方面,加大责任考核结果在整体工作评价中的分量。将责任考核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中,将责任考核结果计入各单位综合考核的工作目标管理总分,如果责任考核得分不及格,领导干部不能评优评先,不能提拔重用。
四、抓好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纪律
责任追究是指党政领导干部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规定》确定的职责,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的相应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被追究的领导干部不是违纪违法当事人,但对所发生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实现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和保障手段,也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具体体现。实践证明,只有严格实施责任追究,才能使广大领导干部警醒,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增强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刚性约束。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但在个别地区和部门效果并不明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缺乏强制性,一般号召、原则要求多,责任追究处罚少。对于责任追究往往只有“追究党政纪责任”等模糊词语,缺乏刚性和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一些领导往往把它看作是“软任务”,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只“挂帅不出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难以落实。只有对那些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认真履行职责,负有失察、失职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才能增强责任制的强制性,使责任主体真正感到责任制是动真格的,不可怠慢,才能促使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强化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当前,治党不严的问题在个别单位比较突出,不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没有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该追究领导责任的不愿追究、不敢追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出了问题不但要处理当事人,还要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增强了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感,促使广大领导干部严肃地对待责任制,履行应尽职责,不但严格要求自己,而且严格要求配偶、子女,严格要求身边工作人员和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同时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会严格要求、互相监督。
1、责任追究的内容及重点
(1)责任追究的内容。《规定》对现阶段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比较突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六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处理规定。这六个方面是: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人员的;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2)责任追究的重点。2000年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第五次全会提出了责任追究的六个重点,即:对因没有履行好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对职责范围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等六个方面问题实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当前,要按照吴官正同志2004年在全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对解决领导干部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跑官要官”,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婚丧嫁娶收钱敛财,参加赌博等突出问题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不力的,要依据《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还要结合实际,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责任追究的重点,并进行严肃追究。
2、责任追究的方式
由于承担的责任及其所犯错误性质、后果的不同,责任追究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两类:纪律处分类,即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第12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类,主要包括调离、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形式。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需要给予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党组)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责任追究要充分运用好组织处理手段。被追究的领导干部主要不是因为自己违反党纪国法,而是因为管理不严或不善管理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或下属出现重大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对被追究者进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形式的组织处理。无论是对党的事业,对责任制工作的落实,还是对其他领导干部的警醒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进行组织处理,在程序上比给予纪律处分更为简便,有时效果比纪律处分要好。
3、责任追究的程序
(1)对群众举报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交由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其实施结果应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综合考核、专门考核和专门检查中发现下一级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考核组或检查组负责核实,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考核组或检查组提出意见,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经同级党委(党组)批准,由组织人事部门实施;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重大案件时必须同时分析领导责任,发现不属本级干部管理权限的责任追究案件时,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同级党委(党组)决定。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当好党委的参谋助手。要善于站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大局上,着眼于责任制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为党委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要善于根据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决策,及时研究制定落实责任制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并积极开展组织协调,保证党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在党委、政府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实上,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具体责任目标的确定、实施范围和政策界限等问题加强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三节 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任务落到实处
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重点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到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方方面面,又涉及到经济社会管理和其他方面的业务工作,必须全党动手、全民参与。同时必须充分发挥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作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任务落到实处。
一、发挥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的保证作用
1、加强党委统一领导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承担起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领导责任。要把惩防体系建设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反腐败协调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协调重要问题。党委书记负总责,确定一名党委负责同志具体抓。
2、坚持党政齐抓共管
党委、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任务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正职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职责交叉,应明确谁负主要领导责任,谁负重要领导责任,努力形成合力。
3、实行部门各负其责
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切实把承担的惩防体系建设的任务与日常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明确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工作,及时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坚决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对完成任务情况牵头部门负有主要责任。其他各协作部门既尊重牵头单位的意见,又要按照分工,发挥优势,把自己的任务完成好。
4、搞好纪委组织协调
一是协助党委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任务的分解和落实。任务分解到各职能部门,明确工作标准、完成时限、保障措施和监督主体。对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负责的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周密部署,抓重点带一般,抓典型上水平,抓管理定目标。二是加强督促检查。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每一项措施,都要进行评估、检查、督促,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问题。
5、组织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惩防体系建设的方方面面都要鼓励和支持群众参与,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
6、强化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各级党委担负着对所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的领导责任,也承担着对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任务进行考核的领导责任。严格责任考核,就是定期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将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健全科学的责任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载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强化责任追究,是落实责任制的核心所在。要坚持把那些对惩防体系建设不力或本单位屡出腐败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以维护责任制的严肃性。
二、建立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1、健全责任机制,搞好任务分工
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明确惩防体系建设任务的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牵头单位负责制定计划、明确任务、加强协调、保证落实。协办单位要按照具体分工,按时按标准完成任务。
2、健全督查机制,定期实行检查
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适时制定督查规定,明确督查任务、规范督查程序、开展督查指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督查、定期检查、重点抽查和年度考查,及时纠正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检查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惩防体系任务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3、健全测评机制,搞好科学分析
制定惩防体系建设测评指标体系,改进测评办法。采取定期测评、集中测评等方式,对惩防体系建设各阶段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搞好科学分析,准确提供预警信息和改进工作建议。
4、健全奖惩机制,实现奖优罚劣
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的奖惩办法,适时开展评选“先进典型”与“末位问责”活动,对工作认真、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对不抓不管、问题突出的,实施责任追究。
5、健全保障机制,做到人员经费落实
各级党政机关和职能部门要建立相应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必要经费,配置办公条件,实施层次培训,做到组织领导有力、工作运转正常、各项保障到位,确保惩防体系建设有领导机构、有工作目标、有具体任务、有完成时限、有落实措施。
[后记]
自2008年6月12日在江西水文信息网开设“廉政建设课堂”以来,分16课登载了由中央纪委、中央党校编写的《新时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程》。感谢进入“廉政建设课堂”学习廉政建设课程的水文各级领导和干部职工。
根据省局党委的指示,今后,在江西水文信息网仍将继续开设“廉政建设课堂”,登载党中央、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水文系统的实际,研讨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使“廉政建设课堂”成为全省水文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一个阵地和平台,为推进和配合反腐倡廉教育,做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