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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03-19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

权力可以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可以用来为掌权者个人或小集体谋私利。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条件下,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的潜在的可能性。权力的腐败是对权力的滥用。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防止权力的蜕变和腐败,就应该从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构建权力运行的有效监控体系。

本课重点阐述建立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包括发挥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关键作用,加强权力运作环节的监督和提高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

第一节 发挥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关键作用

一、对权力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监督是指对公权力掌管者权力行为的监督。公权力主体是公权力的承载者和行使者,公权力之所以会出现腐败,关键在于公权力的主体特别是人的私欲膨胀的趋势。公权力的性质取决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性质和政府的形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只是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因此,党的领导干部在行使自己手中所掌握的权力的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为民所用的原则。我们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有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理论上而言,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为个人或小团体捞好处,党内不应该出现腐败现象。但事实上,领导干部中间确实滋生了滥用权力的贪污腐败现象,这就直接导致了开展权力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腐败现象的发生源于权力不受约束,那些利用手中权力换取个人私利的公职人员之所以能够得逞,重要原因在于他们在运行权力时没有受到应有的监督控制。为什么要对权力实行监督呢?

1、权力具有两重性

权力是“双刃剑”,它既可以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也可以用来为掌权者或少数人谋利益,使权力日益与人民群众相脱离,凌驾于人民之上,由为人民谋利益的工具变成统治人民的工具,对于个人来说,权力可以使人施展自己的才华,为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作出贡献,同时也会使那些经受不住诱惑的人成为它的俘虏,利用它为自己谋财富,危害社会和人民利益。

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在不执政的条件下,手中不掌握国家权力,因而权力蜕变的可能小。但是成为执政党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手中掌握了一定的权力,这一方面使党有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条件,但与此同时也使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有了被权力腐蚀的危险。权力的可交换性和不平等性,及其能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和其他方面利益的特点,使得某些经不住诱惑的领导干部在私欲的驱使下一步步堕落,由人民的公仆成为人民的罪人。为了防止权力的扩张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危害,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

2、人的道德品质具有不完善性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作为个体的人,其道德修养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由于每个人的出身、经历、受教育程度、所处环境和自律程度的不同,决定了道德水平和权力观的不同,对权力使用也就不同。有的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有的则错误行使手中的权力,有的能正确接受对其权力行为监督,有的则千方百计地躲避监督,滥用权力。另外,尽管许多人在主观上有不断提高和完善自己道德品质的愿望,也将这种愿望付诸实际行动,但是在处事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偏差。人的道德的不完善性要求对领导干部进行的权力活动开展监督。

3、党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

党代替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同时,也就承担起了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手中权力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党的领导干部一旦把权力当成谋私的工具,权力也就背离了其固有的政治属性。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各级党的领导干部的权力活动必须时时处于监督之中。

二、监督是反腐倡廉体系的关键

监督的本意是指监察、督促。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而监督则是权力体系的制约因素,它的政治功能在于防错纠错,实现政治体制的自我净化.监督是制约的一种方式,它起到特定的制约作用。

反腐倡廉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反腐倡廉,监督是关键。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反腐倡廉体系中,监督的功能不仅仅表现为运用牵制、限制和约束性手段通过全方位、多维度的控制,避免和遏制公共权力主体成为脱离社会的力量,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还可以起到事前防范和阻止某种错误继续运行等作用。具体分析如下:

1、监督具有纠错功能

经常性的广泛的监督,虽然不可能绝对防止权力的滥用,但是由于监督方式较为便捷,监督范围防范全面,特别是因监督主体的广泛性而带来的监督参与者众多,因此可以迅速帮助、督促权力的行使者及时纠正错误行为,进行必要的调整。

2、监督具有参与功能

监督是一种积极的参与,权力所有者(在我国指人民)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广泛地介入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并对各种权力主体权力行为实行有效的控制,使权力的行使能够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遏制权力的滥用,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3、监督具有督导功能

监督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控制,而且还在于导向和鼓励。在反腐倡廉体系中,通过监督,及时地对所监督事项的活动过程及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作出评价,井对影响管理行为的相关因素进行科学的分析,能为被监督者的决策和行为提供科学依据,及时地、坚定地支持被监督者大胆而又审慎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4、监督具有预防功能

监督能通过事前督察,提前发现和排除权力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潜在的弊端,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这不仅能够提供超前性的保护屏障,而且便于及时采取措施,对减少损失、提高权力运行的有效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5、监督具有教育功能

广大社会成员可以在参与监督的过程中,接受民主与法治的教育,确立正确的权力观,不断提高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提高领导干部手中权力监督的有效性,从而为民主建设提供巨大的社会力量和社会基础,促进民主建设的发展。

无论是以个体的形式出现的人的腐败,还是以组织、部门等形式出现的腐败,其本质都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拥有党和人民赋予的各种领导、管理国家的权力。一旦权力的行使游离有效的监督,就容易滋生滥用公共权力的现象,因此必须加强对权力的行使的监督,把监督置于反腐倡廉体系的关键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意味着全体人民都是监督主体,都有权行使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行为的监督,这就为监督的广泛、有效的行使提供了依据和基础。

第二节 加强权力运作环节的监督

一、监督的主要对象和原则

关于权力监督的主要对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作了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也明确指出: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把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主要监督对象,是由我们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以及我党提高执政能力的要求所决定的。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的队伍的领头人,他们担负着党和国家的重大责任,是保证党和国家权力正确行使的关键,其一言一行都影响着整个队伍的健康状况,对之加以监督,防止他们的腐败变质是权力监督的重点。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民主监督原则。在党内.广大党员是最重要的监督力量;在国家,人民群众是最基本的监督力量.必须紧紧地依靠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来实行监督。被监督者及其权力行为必须置于监督者的制约和监督之中,但同时被监督者的法定权力和合法行为也应受到保护。

(2)公开监督原则。公开是指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事项外,权力的运行过程始终处于公开的被监督状态之中。公开便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监督。权力暗箱运作就谈不上监督。

(3)法治监督原则。依靠法律规范来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行使,并使监督行为本身依法进行,而不逾越法律之上,超越法定权限,这就将监督行为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之中,有利于监督行为的规范有序。

(4)有效监督原则。监督权力的力量应当是有力的,如果用一个弱小的权力去监督一个强大的权力,自然无法控制失范了的权力。监督权是国家的一种权力,通过人大,政协及监察、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体现国家的监督力量,它又分化为一系列法律权利,如公民的监督权利,在权力制约和社会监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权力监督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

《实施纲要》将权力监督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归纳为四个方面:(1)干部选拔任用环节和部位;(2)财政资金运行环节和部位;(3)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的环节和部位;(4)金融运行和管理的环节和部位。

就这些重要的环节和部位来讲,各有应该加强的最重要的环节和部位.以干部选拔任用环节和部位为例,《实施纲要》提出,必须加强监督的重要环节和部位是:干部推荐环节和掌握推荐权的部位,干部提名环节和掌握提名权的部位,干部考察考核环节和行使考察考核的部位;干部讨论决定环节和掌握讨论决定权的部位。这里的基本监督举措包括:一是推荐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数人不拥护的干部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领导班子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书面材料并署名;二是考察干部要全面深入了解其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三是任用干部必须如实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按规定进行表决;四是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就权力运作来看,要监督好以下这些环节和部位:

1、权力授予环节

权力授予环节的监督主要是指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监督。要充分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这是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断取得成功的关键。领导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在党和国家的事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确的政治路线要靠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毛泽东曾把干部队伍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认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邓小平也指出;“政治路线确立了,要由人来具体地贯彻执行。由什么样的人来执行,是由赞成党的政治路线的人,还是由不赞成的人,或者是由持中间态度的人来执行,结果不一样。”历史和现实证明;一个政党、一个国家,能不能培养和任用优秀的领导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这个党、这个国家的未来发展。干部的选拔和任用是干部队伍建设关键的和权力运作起始的环节,对这一过程进行监督于构建反腐倡廉体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关键是要在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上提高工作透明度和群众的参与程度,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主动参与、全程介入,坚持标准和动态监控的原则,自觉接受各监督主体的监督。

(1)健全选举机制。当前权力的授予主要是通过选任制和委任制来完成的,即领导干部主要通过选举或是上级任命获得权力。完善选举机制,一是要完善和坚决贯彻执行各项民主选举制度;二是要扩大党内民主和党外民主,使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有良好的意见反映渠道,也使各级领导干部能够及时地获取在人事任免上的反馈信息;三是要对在权力授予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领导干部予以严厉的行政和法律制裁。

(2)认真实行任前公示制,延伸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的力度。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和下发了《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要求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必须把握几个关键:一是要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引导教育群众积极参与监督,明白应该监督什么、怎样监督,增强监督意识,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必须严肃对待,认真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用人失察失误。二是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三是要准确把握公示的期限。四是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五是正确对待公示后缓任、不任的干部。

(3)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问责制,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对干部选拔任用结果失真、失察、失误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问责的缺位是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存在“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的一个重要原因。

(4)坚持标准监督和程序监督并重的原则。应该说,我们对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监督在不断完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如“程序到位而问题失察”、“表面合法而背后交易”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效果。深究其原因,在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标准监督力度的缺乏。因此,在授权过程中,仅仅开展程序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对选拔任用标准执行情况实行全过程、连续性的监督。在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对主要负责人过大的选人用人提名权予以制约。二是让干部监督机构人员参与干部选任的过程,提高干部监督机构的权威性。三是以高质量的程序监督来保障监督要求落到实处。将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价的标准。重点把好民主推荐关、组织考察关、党委酝酿关、会议讨论关、依法任用关,落实拟任人选署名推荐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经过充分酝酿和讨论的不作决定,集体讨论时多数人不同意的不能通过,没有经过依法任免程序的不任命。

2、权力行使过程

对权力行使过程环节的监督主要是指对领导者使用权力的监督,即对公共权力的掌握者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谋私利还是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和社会服务进行的监督。

(1)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之所以要加强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因为主要负责人不仅在工作上起着领导全局、协调关系,集中意见的作用,而且还关系到如何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其他成员,塑造整体形象,形成坚强核心的作用;主要负责人的权力大、影响广、言行举足轻重,所以需要监督;另外,主要负责人既是领导干部,在党内又是普通党员,按照党章的规定,任何党员都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权,主要负责人也不例外。

(2)要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监督则是实现对权力监督,达到反腐倡廉目的的关键。在重点环节的监督上,必须把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与外部监控机制联系起来,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建立部门专项治理纠错机制,实行政务公开,加强审计监督、法纪监督和人大政协监督。在对重点领域的监督上,应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监管制度的完善:一是党委及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选拔任用干部制度,防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带病提拔”等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二是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三是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建立起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新闻媒介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四是水利、交通、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五是要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督制度,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重大项目稽查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六是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打击金融领域的腐败犯罪。

(3)要加强对行使结果的监督。这是指从结果上来判断领导干部是否正确使用了权力,利用责任追究制对那些以权谋私、滥用权力者予以一定的惩处。

第三节 提高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

一、提高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

“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是中共中央颁发的《实施纲要》对监督工作提出的一个重要要求。在监督制度中,监督主体是指监督活动中对党内各方面工作以及党内的组织、干部和党员实施监督的党内外各级组织、专门机关和全体群众等。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中,以监督主体分类主要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

在反腐倡廉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权力运作的监督,规范权力运行,从公共权力掌握者的角度为权力的正确行使提供条件,另一方面,我们要注重建立和完善公共权力监督制度的有机运行机制,为公共权力的有效行使提供保障。

监督制度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强制性,即不管被监督者是否愿意,监督主体都对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实行监督。同时从监督的依据,包括宪法.党章及其他法规、制度来看,不管领导干部是否认同,这些依据对他们都起着制约作用,而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相对独立性.这是监督主体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三是权威性,即监督制度拥有法律所赋予的必要的权威性,权威性保证了监督的有效性。四是广泛性,即监督制度不仅仅包括监督的专职机构,而且还包括由政党、行政、法律、新闻、社会团体、民众等多个方面联合而成的监督网络,其功能的发挥保证了监督的覆盖面。

二、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关键作用

1956年9月,邓小平在党的八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执政党的地位,很容易使我们的同志沾染上官僚主义的习气。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的危险,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来说,不是比过去减少而是比过去增加了。邓小平指出了执政地位对执政党的挑战和考验。而要解决执政带来的新问题,出路就在于民主和监督。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共产党执政几十年之后丧失执政地位的沉痛教训表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腐败必然导致执政党的灭亡。

鉴于党内监督在反腐倡廉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当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党内监督,确保党内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1、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规章和法规,全面加强实行党内各项监督制度。党内监督是最直接、最严格的监督,之所以说直接,是因为它是一种内部监督,有着更直接、更方便、更便利的优势。之所以说严格,是因为党对它的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他们严格按照党章和党的纪律进行监督。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作为执政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我们党吸取自身及世界各政党的经验和教训,制定了一系列包括党章在内的党内法规和制度,为党内监督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在党内各项法规制度中,尤其要重视党章在监督体系中的作用,要教育全体党员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因为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它对于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最为明确的规定,它与党内其他法规一起,共同构成了全体党员,包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行动的依据。党内监督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为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依据和基础,要使监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关键在于坚决有效地贯彻执行这些规章制度。

2、拓展党内民主渠道,积极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党内民主是党内生活的基本政治原则和制度,也是党的肌体和运行机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和党的活力源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十分明确地阐述了党内民主的思想:“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

党内民主的实质体现在党的制度和党内生活中,这就是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全体党员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党内一切重大事务,民主是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的基础和关键。因为只有以党内民主为基础,才能形成结构合理的党内权力结构,从根本上杜绝领导干部对于手中权力的滥用。民主意味着党员一律平等,只有在平等的前提下,党员才可以自由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才有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才能增强广大党员的监督意识,激发他们参与监督,从而形成广泛、坚实的监督主体力量,保障党内监督的有效实现。因此,要注重发挥党员和党代表的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广大党员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使检举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以调动广大党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同时,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在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职责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3、完善巡视制度和纪检监察派出机关统一管理制度。继续加强对各省、区,市的巡视.扩大对金融机构,国有主要骨干企业的巡视范围,开展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巡视。地方巡视工作的范围要延伸到县(市、区).要整合中央纪委派驻机构的力量,组成巡视组。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机构的情况下,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之间的交叉巡视.各省、区、市也要建立对直属党政机关的交叉巡视制度。

为了保证监督职能顺利有效地得到贯彻,首先,各级党组织、党员以及党的领导干部要理解、支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其次,要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体制,创新监督方式。充分有效地行使党章赋予纪委的权力和职责,确保纪委在监督体系中职能的实现。再次,对于各级纪委本身而言,则要适应党内监督工作发展的需要,把重点放在事前、事中监督上来,提高监督效能。

三、充分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

1、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主要体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管理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法定的方针和程序全面保证国家法律实施,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防止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支持和鼓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必须赋予国家权力机关更明确和具体的监督职能,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进一步发挥其重要的监督作用。要建立健全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制度,用以强化对“一府两院”及其领导人的监督。

2、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

政府专门机关的监督是指政府通过专门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综合性的专门监督检查,也即行政监督。这是反腐倡廉,促使和保证国家工作人员始终作好人民公仆的一种重要监督形式。建国以来,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得到了长足发展,建立了一整套行政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但是这一体系仍旧存在着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要科学配置和协调行政监督主体.努力做到分工明确、具体,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优势,要加快行政监督的法制化建设,使行政监督有法可依,用法律确保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对政务公开的范围、程序、规范、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提高专门机关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

3、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指由司法专门机关实施的,依照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遵循法律的情况进行督促和纠正的监督。司法监督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司法监督是司法机关特有的职能和基本权力,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进行监督。第二,司法监督具有特定的监督范围,主要是通过个案进行,不涉及国家的大政方针,不具有全面性、整体性。第三,司法监督的手段主要是司法专门机关法定的职能手段。第四,司法监督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而并不是指对一切法律实施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当前,健全和完善司法监督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要尽快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法规,实行法律监督规范化、法制化。(2)要强化司法监督的权力和权威,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加大办案力度,尤其要严肃对待和铲除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在各地的普遍实施。(3)完善司法监督的织织保障体系,尽快建立有效、统一的公共财政保障制度,改善司法监督的技术和手段,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坚决惩处司法中的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4、支持和保证政协民主监督

政协民主监督是按照政协章程,通过建议和批评,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重大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有利于汇集各方面的不同意见,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错误,也有利于防止和克服消极腐败现象。

要支持政协通过提出建议、提交报告、充分发言等形式,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支持政协开展委员视察,与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就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要认真办理委员提案,吸收好的建议和意见;要充分发挥政协特邀监督的作用,支持他们参加各项廉政监督、执法监督和效能监察活动,以便他们发现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5、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

党历来十分重视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是一种最广泛、最全面、最有效的监督形式。它是指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考察党组织、党员和党员干部的活动行为是否符合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监督。当前群众监督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意识较为薄弱;由于权力的行使没有一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所以人民群众即使想监督也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督;二是监督渠道狭窄,当前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信访,即通过写信或上访的形式,揭露、举报、控告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但是在一些地方,某些领导干部错误地捂盖子,遮丑闻,对人民群众的监督行为进行层层打压、官官相护,使人民群众难以监督,使人民群众的监督难以对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起到遏制和威慑作用。因此,要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就必须扭转这种作法,充分有效地发挥人民群众监督这一最广泛的监督形式的积极作用。

加强群众监督,(1)要着眼于培养和提高群众作为监督主体的素质。因为监督主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监督成效的好坏。人民群众由于受教育程度等情况的差异,各自的素质不一,要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必须提高群众的整体素质。(2)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执政理念,自觉自愿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自身的问题和错误。(3)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抓紧落实人民群众监督的措施和方法,积极营造群众监督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6、加强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途径,它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评议监督,公开批评、揭露某些党员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工作中的缺点错误的一种重要的民主监督形式,有些党员干部“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登报”,因为他们认为一旦公开登报,“压力太大吃不消”,可见舆论监督的冲击力。

当前,可以从两个方面提高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体系中的作用;一方面,要明确舆论监督的重点,注意监督方式和监督艺术,要把重点放在“党和政府明令禁止”和“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事情上。舆论监督报道的事实要十分准确,对因果关系的分析和判断也应符合逻辑,符合实际。要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正面报道的关系,在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同时,要千方百计增强正面报道的实效性和影响力,确保以正面宣传为主。另一方面,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在反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机关及其领导干部都要欢迎新闻媒体的监督,经常与之交流,听取新闻媒体的意见,并加强对舆论监督实践和理论的研究,使舆论监督逐渐规范化、制度化。

实践证明,各种监督主体和监督形式,必须形成互动与合力,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在监督机制中,无论是党内监督,还是其他主体的监督,都不可或缺。若彼此分离,只会造成相互冲突,各方努力互相抵消。所以,只有各种监督形式有机结合,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强大的合力,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整体效能,产生强大的监督威力,切实提高监督效率,真正起到对公共权力进行全方位监督的作用,从而建立起高效的反腐倡廉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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