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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9 14:51:52 浏览次数: 【字体: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

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检查工程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学院的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维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是指学院以各种资金来源形式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维修、安装、装饰和零星基建等工程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是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以下简称纪审处)对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包括工程量确定、招投标、合同、造价控制等)及有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凡学院建设工程实行必审制度,未经审计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工程审计工作由纪审处具体组织实施。纪审处对报审项目金额小于1万元且有综合报价只需确定数量和金额的,纪审处可安排内审人员进行审核。

第四条  纪审处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加强对审计各个环节的保密管理。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要承诺审计保密、泄密责任追究;在标底(控制价)计算、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应保守秘密,未经学院同意,受托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与被审计方接触。

第二章 项目实施前审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前审计是指对项目程序合法合规性、投资概算的真实合理性进行的审计。

第六条  项目实施前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建设工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建设工程、维修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2.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审核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检查招标投标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3.审核施工合同等文本,检查所签承包合同或协议中的责权利、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定额套用、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4.审核与项目实施前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中审计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中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工程材料、变更洽商等事项的审计。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中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学院基建部门提前一天通知纪审处及相关处室参加隐蔽工程验收。为各尽其责,隐蔽工程记录须经隐蔽工程记录组所有成员、施工方项目经理及工程监理联签认可,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资料;

2.工程放线、正负零测定、方格网测量以及基槽基坑、打桩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送纪审处一份备案;

3.参与审查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备;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

4.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纪审处参加验收,纪审处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部位进行抽查;

5.审查与施工期间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九条  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后最终造价的审计。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项目进入竣工决算审计阶段,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决算“三审”制度的规定执行;

1.初审:主要是学院基建部门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决算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变更手续是否齐备,验收是否合格,存在的问题是否限期整改等方面进行审查。学院基建部门要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决算资料逐项清点,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审计,并据此提出初审意见。

2.复审:学院基建部门将已初审的审查意见,以及包括施工图、竣工图纸、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经济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工程验收单等相关资料报学院纪审处,由学院纪审处会同学院基建、财务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决算进行复审。

3.终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审计,对金额小于1万元且有综合报价只需确定数量和金额的报审项目,学院审计部门组织的复审视为终审。

4.纪审处负责组织社会中介审计机构与施工方预算员互对结算、现场测量、协商会签等。纪审处和学院基建部门应指定专人参与全过程,社会中介审计机构与施工方不得单独接触。

5.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前,纪审处应认真检查复核其审计结论,以形成《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由学院和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共同加盖公章。

6.审计报告一式五份,审计公司和学院纪审处各留存一份,送交施工方和学院基建部门各一份、一份交档案室整理归档。财务及相关财会人员凭审计报告中的定案表及结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

第十一条  纪审处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有义务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1.送审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正本(材料必须是原件),两份副本(复印件)。

2.招标文书及评标办法:包括招标文件及相关的招标资料,中标单位投标标书、询标及答疑纪要、会审纪要等中标单位预算书和标底(控制价)预算书(编制单位盖章)

3.决算书: 封面要有编制日期、工程决算总造价、编制人,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公章,甲方(建设单位,下同)的项目责任人在封面签意见(如:同意送审),并加盖部门公章。

4.施工合同或协议:应包括工程项目内容、工期要求、结算依据、付款方式、竣工验收等方面。不论工程量大小,均应按合同协议施工,杜绝为送审而补签合同或协议的现象。

  5.变更设计通知单:按照《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与经济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6.施工图、竣工图纸:对于基建工程项目,应提供一套以上完整的竣工图纸,并按图纸目录整理好;对于维修工程项目,至少应提供土建、水电等各专项平面布置图、电器系统图。图纸应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7.工程结算书:应根据决算书的内容,提供工程量计算式和计算结果以及作为结算依据的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8.隐蔽工程签证:包括地质勘探报告、打桩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好隐蔽工程记录,学院基建部门项目责任人和监理人现场检测,并填写检测意见,双方签字后方可生效。若隐蔽后补办签证,由施工单位重新挖掘、且挖掘修复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9.工程项目经济签证:工程项目经济签证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超过合同价款10%的,须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视为该工程项目审计有效签证。

10.工程初步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乙方经自查合格后,向甲方书面申请,由甲方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合同要求或相关专业的验收规范,进行现场初步验收。确认合格,项目责任人签署意见,参加人员签名,甲、乙双方盖章后方可生效。

11.甲供材料证明:在签定合同时,确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竣工后,由甲方提供《甲供材料供应清单》。若没有使用甲供材料,由项目责任人出具无甲供材料证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12.其他资料:主要包括一些工程相关的资料,如:材料认价单、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照片等。对于小型(小于5万元)维修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院基建部门要认真督促施工单位如实做好工程竣工决(结)算工作,并在施工合同中注明或办理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移交时签订协议,凡工程审减率超过10%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从施工单位工程结算审结金额中扣除。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预付工程款应留足尾款。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前累计付款(含建设方提供的材料)不得超过中标价的80%。校内招投标项目不得超过70%;设计和施工变更较大的项目追加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变更部分预算价的60%。学院基建、财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处理

1.重复送审审计发现施工单位重复送审的,经查实为故意重复送审的施工单位,年内不得承接学任何工程;审计发现学院基建部门重复送审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提交关部门予以处理。

2.不实签证。如审计发现不实签证,分别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所造成工程结算款增加部分的工程款或监理费,年内不得承接学任何工程;对学院基建部门的签证人员报学院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3.送审资料施工单位、基建部门报送审计资料时,一定要真实齐全,不得在送审后临时补签补送,并签订《一次性送审承诺书》。凡事后补送的签证资料,审计单位视为无效签证。

第五章 委托社会中介审计

第十五条  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业务,是扩大内部审计监督覆盖面的重要形式,是纪审处的重要职责,所有委托社会中介审计业务由纪审处统一负责,并在审计过程中予以配合、协调。

第十六条  纪审处应做好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收费标准、社会信誉等信息收集工作。委托建设(维修)工程审计业务时,纪审处应在安徽省省直单位定点采购项目公告目录内随机抽取选定2家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选定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后,纪审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商谈好审计费,签订委托合同,并移交相关资料,同时要求其独立行使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八条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应直接向纪审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纪审处审计人员复核后,再征求学院基建部门和施工方的意见。

第十九条  如施工方有异议,应向学院基建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纪审处将审计公司、基建部门和施工方进行三方对账协调,如协调一致,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若协调不一致,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社会审计机构应向纪审处提供管理建议书,对学院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及改进建议,以促进学院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安林院字〔2016〕41号同时废止。


终审:纪检监察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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