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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提醒(二):政治方面的提醒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03-19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从政提醒(二):政治方面的提醒(续)   

    九、严禁投敌叛变和向敌人自首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刑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特别提醒】上述情况虽然在和平时期很少发生,但这是大是大非问题。投敌叛变,主要有两种情况:主动投奔国内或国外敌对营垒,为敌人效力,危害党和国家的安全;被敌人逮捕或俘虏后,投降敌人,实施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的活动。向敌人自首指共产党员被捕、被俘后,向敌人承认自己的共产党员身份,并承认所谓错误,表示悔过,但还没有出卖组织、提供情报和进行其他危害党和国家安全及利益的活动的行为。

    十、不准申请政治避难、叛逃和在国(境)外发表反动言论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特别提醒】现实中,个别共产党员以所谓的政治原因为借口,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取得居留权并居住在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这种行为属于条文所指的政治避难。条文中提到的另两种情况,一是党员违纪违法后,为逃避纪律追究和国家法律制裁,潜逃到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二是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行为,同样按照条规严肃处理。对提有助于某些人叛逃的各种有利条件的行为,亦分别给予处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特别是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将更加有力地处理此类行为。

    十一、不准策划组织参加破坏民族关系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043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以下简称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务员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101日起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九条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特别提醒】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度。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党的一贯主张。党员干部要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条文对维护民族团结有重大意义。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党员干部都要尊重各民族的历史、信仰和风俗,自觉抵制那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挑拨民族关系的行为,抵制那些公开发表侮辱少数民族的言论,包括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等行为,抵制那些以分裂民族团结、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所进行的一切活动。

    十二、不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务员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管理条例》200531日起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百二十六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共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特别提醒】宗教是社会生活中一种信仰组织形式。党员干部应团结信仰群众,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仰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任何人都不得借宗教名义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妨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借宗教名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十三、不准组织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特别提醒】宗族指的是同一父系的家族及其家族成员。宗族势力指同宗同族成员形成的力量。几千年来,宗族以及其形成的宗法制度,作为维系和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重要力量,对我国农村和基层社区的影响是极其深刻和深远的。新中国成立后,宗族势力在逐渐削弱。但是,根植在人们深层意识的宗族观念和宗法思想还很顽固。近些年来,在农村和基层社区,少数人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或者利用宗族利益制造群体性事件,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影响基层政权建设和正常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族头横行乡里,干扰当地政治生活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有些党员干部也参与其中,成为宗族势力的领头人物,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必须引起高度警觉。对于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的行为,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党员干部必须自觉抵制。

    十四、不准编造和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务员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2001926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禁止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特别提醒】近年来,随着社会交往的增多、通信手段的发达和媒体的繁荣,一些人出于各种目的和动机,或有意或无意,在手机信息里,在餐桌上,在各种场合,或编成黄段子、或编成顺口溜,肆意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以丑化党和国家、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党的集中统一,干扰破坏了党和国家对社会事务的正常管理活动。对这些行为,必须处理。特别是对谣言的编造者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传播者,应坚决严肃处理,对那些出于猎奇、消遣目的,无意传播,情节较轻的,也要批评教育。

    十五、不准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

    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公务员不得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公务员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特别提醒】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与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交往活动越来越频繁。个别党员干部在交往活动中,表现出有损党和国家的尊严和利益的行为,从而在政治上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这是不允许的。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涉外活动既包括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的活动,也包括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国内所进行的涉及外事和国外、境外人员的活动。这就需要加强对参加涉外活动的党员干部的教育,增强爱国主义思想和维护党和国家尊严的意识,避免此类现象。

    十六、不准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特别提醒】我国政府、军队、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使(领)馆、代表机构、商务处、贸易机构、企业等都属于驻外机构。这些驻外机构的党员干部和临时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遵守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尊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如有违反,则应受处罚。因此,凡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事前了解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和宗教习俗,认真遵守,以免惹来麻烦。

    十七、禁止偷越国(边)境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62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第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凡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不履行必要的手续,不在规定的口岸、关卡而私自出入国(边)境,或者虽然经过规定的口岸、关卡,但以伪造证件等非法手段出入国(边)境的,都属偷越国(边)境行为。偷越国(边)境有三种情形:一是从陆地偷越;二是从海上偷渡;三是从空中偷越。对这些行为,党纪政纪和法律都要给予严肃处理。对于有的党员干部非法出境,或滞留境外不归的,亦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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