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廉政文化 > 正文

廉政文化

从政提醒(三):组织方面的提醒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03-19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从政提醒(三):组织方面的提醒

十八、不准违规发展党员

党章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特别提醒】中国共产党已发展成为拥有七千多万党员的大党,严格把好入党关,对于永葆先进性有重大意义。这就要求党员负起责任,特别是在党支部、党总支或党委担任领导干部的党员,以及受党支部、党总支或党委的委托,办理与发展党员有关的手续或事项的党员自觉遵守纪律,对明知他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应发展其入党,更不允许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为他人隐瞒真实情况、伪造历史、档案,而达到发展其入党的目的。也不能违反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特别是在选拔入党积极分子,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上,党员领导干部不能乱用职权,搞“暗箱操作”,或者不履行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程序,靠个人或少数领导成员决定申请人入党。

十九、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特别提醒】党章明确指出,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这决定了民主集中制对党的建设的重要性。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组织原则。党章要求,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同时,各级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违反了这些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就是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也同样适用于行政机关。虽然我国的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但是行政机关在决定重大事项的时候,同样需要发扬民主,集体讨论。严格按照公务员议事规则办事,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条文提到的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其情形主要是指未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或者上一级党组织请示并获批准,就独自决定改变党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对于确保正确决策、科学执政,有重大意义。

二十、不准拒不执行上级决定

党章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务员不得拒绝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特别提醒】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党的最重要的纪律之一。下级执行上级的决定,也是确保政令畅通的当然之义。所谓“拒不执行”,就是下级组织在上级组织明确要求其执行有关决定的情况下仍然置若罔闻,不予执行。至于上级组织作出决定之后,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或者认为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报告,请求上级组织予以改变。但是在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时,下级组织必须无条件执行,也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二十一、不准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

党章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特别提醒】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力量,其执政治国的责任决定了任何党员都不能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现实中,有的党员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生活制度,串通、合谋、拉帮结伙;有的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集团的某种目的,违背组织或者正常的组织程序,或串通一气,或拨弄是非、挑拨离间,或散布不实情况,诋毁党组织及其领导人,或私下进行其他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活动,破坏正常的党组织生活,这些都属于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这是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不仅破坏党内同志的团结统一,而且容易造成党组织的分裂,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从而给党的事业造成危害。

二十二、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5]4号)第二点意见明确要求,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现象:

(一)对拟提拔的干部,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

(二)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三)对新提拔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并进行任职谈话,尤其要对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四)干部提拔后,要进行跟踪考察了解,对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

(五)对在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六)对“带病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别提醒】近几年来,在人事、干部任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比较突出。一些领导干部受利益诱惑和人情关系干扰,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不能公平公开公正选拔人才;一些干部“带病上岗”、 “带病提拔”,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损害,影响了党的形象,这就是中央对干部推荐考核、任用工作纪律三令五申的原因。实践证明,要从人事、干部任用方面遏制腐败,必须打造公平公开公正选拔干部的平台,必须严格执行程序和规定,同时还必须加大监督的力度,坚决惩治这方面的违纪违法人员,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人员也应依纪追究责任。条文中提到的对干部选拔任用起决定作用的党员领导干部或者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员是监督关注的重点,对其明知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违反了党内法规的规定,而故意为之,是执纪追究的重点。

二十三、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第一点意见明确要求,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

(一)对“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二)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三)对受贿“卖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规定处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五)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中组发[2001]9号)要求,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跑官要官”、搞贿选的,要依纪从严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跑官要官”之风屡禁不止,“买官卖官”案件和拉票、搞贿赂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严重干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败坏党的风气,损害党的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所谓“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就是为了达到本人或请托人职务晋升的目的,违背组织原则和干部选拔程序,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意图向上级领导索要某个职位或使上级领导同意将其提拔到某个职位的行为。其实质是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搞非组织活动,是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跑官要官”与“买官卖官”不同之处,是采取的手段不同。“跑官要官”的手段主要是“跑”和“要”,属于一般性的违纪违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买官卖官”的手段主要是“买”和“卖”,买官者行贿,卖官者受贿,属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除了一律免去职务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个干部,如果是“跑”来的官,或是“买”来的官,其任职后是很难做好工作的,相反,极有可能变本加厉,利用职权谋取不义之财,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如果是“卖”官的,其造成的后果更坏,坚决防止和查处,是党心所向,是民心所向。

二十四、不准拒不服从组织的工作调配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公务员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特别提醒】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是一个共产党员的党性体现,也是公务员的职业要求。近些年来,一些党员干部滋生享乐思想和自由主义,官本位思想严重,对工作拈轻怕重,对生活贪图享乐,不服从组织的工作安排,不愿到艰苦的地方或没有实权的岗位,这是一股不正之风。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党组织或行政组织作出分配、调动、交流决定后,拒绝履行的行为,必须依纪处理。

【打印正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