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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皖技管服〔2023〕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2-27 10:16:27 浏览次数: 【字体:

皖技管服〔2023〕3号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实施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动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进一步激发技术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着力服务技工强省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定本指引。

一、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提出:“适应人才融合发展趋势,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深度融合。”“注重技能考核。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技能考核。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二、实施范围

(一)评价对象。在安徽省内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职业范围。评价的职业(工种)为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36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后续公布的技能类新职业。

(三)评价机构。评价机构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等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三、申报条件

(一)高级工申报条件

取得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技师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取得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二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取得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二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取得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取得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评价方式

(一)注重技能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结合实际岗位技能要求,注重操作技能考核。高级工评价科目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两科;技师、高级技师评价科目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综合评审三科。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免于理论知识科目考试,成绩按“合格”进行认定。

(二)实行分类评价。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结合不同类型技能人才工作特点,实行分类评价。1.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等要求。2.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等要求。3.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等要求。

(三)支持自主评价。支持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和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破格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实施方案和标准条件,经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对优秀职工开展破格评价。

五、证书核发

(一)证书制发。按照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统一编码规则和统一样式,印制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规范评价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程序上传至安徽省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https://hrss.ah.gov.cn/技能人才评价专栏)和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平台(http://zscx.osta.org.cn)。

(二)信息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纳入高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六、其他事项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可根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规范评价流程。

(二)本指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http://117.68.7.118:19000/ahweb/ui/business/zcdt/zcdtdetial.html?articleid=4990086a3dde61e0d6542a0e717dfd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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