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系(部)、继续教育学院: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严格参照执行。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7月9日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关于印发<省林业厅机关差旅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林办函[2014]62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行[2014]174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行[2019]10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现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院统一核算的各部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合肥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精神,严格遵守学院出差审批制度和财务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应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厅级干部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不含旅游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含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厅级干部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不得使用出租小汽车作为城际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因公由单位派车出差的,或经审批租用社会化车辆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的,需事前经院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 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种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一般不予报销。
第十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出差当天往返的不受此限制。
第十二条 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的,学院不再报销。如因开会、招生等出差,组织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原则上执行各职级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伙食费按当天到达的最后目的地标准报销。其中:西藏、青海、新疆三省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余省份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应自行用餐。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它用餐费用应自行解决。确需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无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服务单位收费标准支付,并索取专用票据或税务发票保存备查。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以住宿费票据为依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有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交纳费用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院工作人员因公由单位派车出差,或经审批租用社会化车辆出差的,单位不再另行补助和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当天往返且无单位派车的,除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补助外,还可以报销往返机场、火车站的大巴、地铁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应填写《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单》(见附表),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其中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需经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同意;各部门其他人员出差,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同意。审批单应妥善保存,报销时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等,应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需用其他方式结算的,应事先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按规定补办申请,作为差旅费报销附件。学院工作人员报销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办理报销手续时直接转入报销人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的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时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会议通知中注明食宿自理的,可按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但不报销市内交通费;通知中注明住宿自理的,可按规定报销住宿费,但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时间以外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括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可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参加本市外的各类进修班学习的(在职读研究生、双学历以及其他学历、学位学习的,不在此范围),举办单位通知中注明食宿自理的,学习期间补助标准如下:
1、学习时间为10天以内的(含10天,不含途中),按出差规定办理;
2、学习时间为半年以内的(10天以上),每天补助15元;
3、学习时间为半年到一年的,每天补助10元;
4、学习时间为一年以上的,每天补助5元,中途可报探亲费一次。
以上补助计算方法按具体时间分段计算。
学习期间交通费,待学习结束后报往返交通费一次。在外地学习期间产生的市内交通费及机票等均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照《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报销时需国家有关部门的批件。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次性报销全部出差费用;不同部门人员共同出差的,应由牵头部门统一办理报销手续;若是学院派车,也包括随行驾驶员费用。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财务处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安林院字﹝2014﹞15号)、《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单(2015版)》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