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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9日 15:0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处(室)、系(部):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0月12日


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安徽省有关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各教学、科研、后勤和社会服务等职能部门。学院基本建设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同时执行本办法的相关内容。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学院资源,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规范校内经济秩序,防止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法人代表,全面领导学院财经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财经工作领导责任。财务处作为学院的财务管理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对学院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确保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决算、会计核算等统一。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管理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预算法规和预算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院内部预算管理制度;做好学院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单位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和项目支出的项目库;及时编报学院预算,力求综合平衡;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分析、总结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报和预算执行。预算管理范围包括学院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预算编报内容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核实的事业经费拨款预算指标和学院各项事业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院人员支出、事业任务和发展计划编制。

第八条 预算编制原则: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九条  预算编报程序:由学院财务处根据预算法规制度,在院内各部门上报的基础上审核、汇总、提出预算草案,报经院长办公会议、院党委会研究审定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 预算执行:学院要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严肃性,充分发挥预算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预算的执行要与主管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在收支口径上保持一致。各项支出要做到预算有安排、支出有标准、有制度依据。对超出预算或者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处和财会人员应拒绝付款。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二条 学院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财政部门拨付学院的各类经费。主要包括:定额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专项经费、其他财政补助等。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含成人)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科研经费,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接受捐赠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获取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依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私自设置“小金库”,杜绝账外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费,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允许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对按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年度支出预算安排,包括预算确定的范围、项目、额度等。学院各类支出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有关规定核算。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院内部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学院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部门应按照学院规定的报销程序办理,不得以领代报和以拨代支。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填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签字→财务处审核→院长审批→财务处付款。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应取得正规的发票,发票上要有监制章和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凡虚假、不规范票据、审批项目不清或审批内容与核报内容不符的,财会人员有权要求退回,不予报销。对票据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学院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聘用人员等各类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社会保障费(失业、职业年金、医疗、养老、工伤等保险)、课时费等人员支出,由组织人事处按国家政策和《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等规定统一执行。

第十八条 差旅费的报销按照《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招待费的报销按照《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车辆燃油、维护维修等车辆使用费的报销按照《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医疗费报销按照国家医改政策、学院有关管理办法及《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医疗费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报销办公用品、教学用品、培训用品等须附清单。购置固定资产须办理验收入库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手续后方可办理支付。

第二十三条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按照《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服务费管理等若干规定(修订)》、《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严格专项经费和项目经费管理。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和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专项经费按照批准的预算和用途执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确保项目目标的完成和实现,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其他基金等。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贷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院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各种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组织制定具体办法,报经院长办公会议、学院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一)现金、各种存款的管理。

学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各种银行结算办法。不得公款私存,不准出租、出借账户和利用学院账户进行违法活动。

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除特殊原因,学院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方式。涉及学生的各类缴费,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代扣)自助缴费方式;各类开支应当通过“安徽省财政一体化系统”或银行转账方式,申请资金支付。

坚持钱、账分管的原则。学院的现金由财务处出纳员专管。出纳员应建立现金日记账,每天核对库存。现金库存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也不得以“白条”抵库。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的管理。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和各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保证存货安全。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院支出。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院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院支出。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学院对外投资主体仅为“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院内各部门无权擅自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应当经学院批准,否则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院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负债包括各类应付款项、代管款项、应缴财政专户款项等。学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在收取学费、住宿费、各种代收代支费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收费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四十四条  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学院使用的票据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税务发票等票据。

(一)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主要适用于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普通高校学费、住宿费、成教学费、英语四六级考试费、计算机水平考试报名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适用于不构成学院收入的各类暂收款和代收款项,包括代收教材款、体检费、军训服装费等。

(三)税务发票,主要适用于构成学院收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学院承担的横向科研经费收入等。

第四十五条  全院的收费原则上由学院财务处直接经办,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自制、自购收据或打白条收款。

第四十六条  财务处应制定专人负责对票据的管理。票据保管人对其验收的票据要登记入账,并对票据的发出、收回、存根返回的销号履行严格的收发登记手续,建立票据管理登记簿并归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收款票据应当按有关规定详细填写,即:写明收款事由、大小写金额与收款对象。收款票据的印章应当齐全,出纳人员不得直接领用和开具收款票据。

第四十八条  收款票据应当复写,不得涂改,作废的票据应当三联(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同时保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第十一章 设账事项与财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财务处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科学设置账户,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五十条  学院各类凭证、账簿、报表均需按规定及时装订,建立卷宗,按时移交学院档案室,由其统一归档管理。对停留在财务处的会计档案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收藏,不得随意借出。使用会计档案资料,应经财务负责人许可。

第五十一条  财务档案不得随意销毁,按规定的到期可销档案,须登记造册并报经院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二条  财务清算是指学院的行政隶属与管理关系发生变化时,对一定时点上的学院的全面财务状况进行清理和核算,以盘清资产、债权和负债,查清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从而为财务管理体制和行政隶属关系的变化奠定财务基础。

第五十三条  并入学院的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经内部审计机构确认后全部并入学院。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要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财务分析制度,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专用基金变动、财务管理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接受审计、财政、物价、税收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实行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内部监督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十五章 财会队伍建设

第五十八条  学院应高度重视财会队伍建设,为学院财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人员保障。学院要把财会岗位作为重要专业技术岗位,不断改善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培养财务管理后备干部,配备较高层次、较高素质人员,提高财会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五十九条  财务处在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指导下组织和开展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和学习培训。财会人员要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和专业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依法科学理财。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内容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学院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终审: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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